基本案情
南京吳良材與上海吳良材同根同源,經過歷史變遷,各自獨立經營,在各自地域范圍內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上海地區的生效判決曾將南京吳良材公司使用“吳良材”字號的權利限定在江蘇省南京市內。2018年,南京某眼鏡店加盟上海三聯集團,被許可在店招等上使用“吳良材”字樣。南京吳良材公司認為,上海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某眼鏡店以“吳良材”作為字號,并在店招等上使用該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在使用其商標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時,應當考慮到其“吳良材”商標及字號與南京吳良材公司的字號同根同源、在特定地域范圍內南京吳良材公司對“吳良材”標識知名度及美譽度的提升貢獻更大等因素,對南京吳良材公司“吳良材”字號積累的商譽給予相應的尊重與合理的規避。某眼鏡店使用的“吳良材”商標提供便利,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
上海地區的生效判決已經將南京吳良材公司使用“吳良材”字號的權利限定在江蘇省南京市內的情況下,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仍以其商標在南京地區開展加盟活動,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進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歷史原因導致的商標權與老字號權益沖突問題,從尊重歷史及現狀的角度,對老字號在特定地域范圍的知名度、影響力及其權益給予了相應的保護,倡導商標權與老字號權益的共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