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撞上授權經銷商,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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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10:06:00
“海絲騰床具,從此改變您的生活以及您對睡眠的認知!”不少消費者對床具奢侈品牌海絲騰的這句廣告語耳熟能詳。
因認為上海市長寧區東逸家具店(下稱東逸家具)、北京歐亞騎士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歐亞騎士)及其法人代表劉某未經授權從國外進口并在中國市場銷售帶有海絲騰系列商標的產品,還在相關網站上對含有海絲騰系列商標的產品進行宣傳,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瑞典海絲騰床具有限公司(下稱海絲騰公司)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20萬余元。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下稱東城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未構成侵權,駁回海絲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海絲騰為國際知名床具奢侈品牌,且涉及平行進口商品等問題,該案引發了業界較大關注。
原告請求法院認定侵權
自1852年起,哈斯騰床具有限公司(下稱哈斯騰公司)就開始制造、銷售床具等產品。作為哈斯騰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海絲騰公司經哈斯騰公司的獨占許可授權,可以生產、銷售包含其注冊及未注冊商標的床具等各類商品,并在遭遇商標侵權時,有權采取法律措施。
據海絲騰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5月,哈斯騰公司在國際分類號為第20類、第24類申請注冊了一件商標,該商標于2003年2月12日在中國進行了國際領土延伸。自2009年起,哈斯騰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了哈斯騰(HASITENG)文字及圖形、海絲騰(HAISITENG)文字及圖形、海斯騰(HAISITENG)文字及圖形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0類、第24類、第35類等。
海絲騰公司訴稱,2010年10月,海絲騰公司授權中國夢林佳居(北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哈斯騰公司系列商品,未給三被告任何授權與許可,三被告的以下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東逸家具與他人簽訂的《家具定作合同》中使用了涉案商標;東逸家具在其網站對商品進行公開宣傳時使用了涉案商標;東逸家具及劉某未經授權銷售了含有涉案商標的商品;歐亞騎士作為涉案商品的進口商,在提供的報關單及收據中使用了多個涉案商標等。
此外,海絲騰公司還認為,三被告的以下行為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東逸家具及劉某未經授權,擅自銷售含有涉案商標的商品,損害了海絲騰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三被告利用涉案網站對海絲騰品牌商品進行宣傳,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損害了授權經銷商的合法權益等。據此,海絲騰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主張并未構成侵權
對于海絲騰公司的指控,東逸家具、歐亞騎士和劉某不服,辯稱自己并未侵權。
東逸家具辯稱,其銷售的涉案海絲騰床具是哈斯騰公司生產的正品產品,客戶確定購買產品后,東逸家具委托歐亞騎士從哈斯騰公司的瑞典銷售商處購買,之后經過合法報關、交稅手續進口到國內,東逸家具的行為實際上是平行進口。此外,東逸家具在銷售涉案商品過程中,使用涉案商標僅僅是為了銷售商品,為了指示消費者區別涉案商品與其他品牌商品。在進口、銷售的整個環節中,東逸家具沒有對涉案商品及所附帶的商品包裝、商品標識進行任何形式的更改,沒有改變涉案商品的質量,沒有損害涉案商標的功能等。因此,東逸家具不存在商標侵權行為。此外,東逸家具銷售的產品是正品,沒有宣稱自己是代理商,沒有造成消費者對涉案商品來源的錯誤認識,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歐亞騎士及劉某辯稱,歐亞騎士僅是進口商,受東逸家具委托在瑞典購買涉案商品之后經合法報關進口到國內,歐亞騎士對涉案商品進口后在國內是否銷售并不知情,沒有參與銷售,更沒有獲利。因此,歐亞騎士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請求
東城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三被告未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了海絲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三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東逸家具未經授權進口并銷售哈斯騰公司商品的行為,屬于平行進口。平行進口商品來源于商標權人,該平行進口行為未切斷該商品和商標權人之間的聯系,未損害商標的識別功能,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同時,被告東逸家具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并未改變商品包裝或商標標識,亦未使商品質量有所降低,在向消費者提供涉案商品時提供了相應的報關手續,說明了進口商品的來源,其行為亦未損害商標的質量保障功能及廣告宣傳功能。
法院還認定,東逸家具在涉案網站中使用部分涉案商標是為了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信息。除了涉案商品外,涉案網站也銷售其他品牌的商品,結合涉案網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商標的大小、位置)以及頁面布局,相關公眾通常會認為該商標傳達的是在售商品的廣告,即指示其所銷售商品的品牌信息,而不是傳達經營者的商號、商標或經營風格。商標直接指向的是商標權人的商品,而非指向東逸家具,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因此屬于合理使用。據此,法院認定,東逸家具未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歐亞騎士及劉某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一審認為,兩被告進口涉案商品的行為,亦屬于平行進口,不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東逸家具的平行進口行為并未損害海絲騰公司或其授權經銷商的利益,亦未破壞海絲騰公司或其授權經銷商的正當經營活動;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東逸家具存在低于成本價的傾銷行為,故被告東逸家具從何處進口、以何種價格銷售屬于市場自由競爭行為,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損害海絲騰公司的商譽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