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卻被同行企業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和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商標(注冊號574470)于1991年12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繼電器商品上;2010年12月注冊號變更為7381951。該商標一直使用至今,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1998年福特公司與宏遠(香港)實業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專業從事繼電器產品的技術研發、生產制造和出口銷售業務,產品通過香港宏遠公司及世界幾十個特約經銷商,銷往歐洲、北美和東南亞80多個國家,并在海外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了
商標,年出口額達2000多萬美元,也讓
商標在海內外的聲譽越來越高。
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撤銷申請。福特公司始料不及有這種事情發生,立即召集人員,維權應對,經過認真分析和研究,認為這是同行企業惡意所為,其目的是通過申請撤銷
商標來敗壞福特公司的品牌聲譽,從而搶占市場。盡管如此,福特公司還是以十分理智的態度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答辯文件,如實反映第7381951號
商標的使用情況。該事件也引起了以宏遠(香港)公司為代表的海外經營商的強烈反響。國家商標局通過審理最終認定,“寧波福特繼電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廈門宏發電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并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了駁回宏發公司撤銷申請,而第7381951號
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
商標申請撤銷注冊商標后2個月,宏發公司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了該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宏發公司以其所有的“HF”及相關商標是馳名商標為由,提出福特公司的“NF”商標是惡意復制和摹仿“HF”商標。但是事實勝于雄辯更勝于狡辯,福特公司的第7381951號
商標延用的是第574470號商標的圖案主體,一直延用,而第574470號
商標早在1991年就已獲準注冊,宏發公司的“HF”相關商標最早的申請時間為1997年,孰有惡意、有無摹仿一目了然。據此,福特公司有理有節地按照法律程序向國家商評委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2016年6月16日,宏遠(香港)實業有限公司代表海外商家向國家商評委發函,說明了福特公司商標的使用事實,同時對宏發的惡意行為表示了強烈不滿,并要求福特公司向宏發討回公道。最終,國家商評委于2016年8月作出裁定:“認定申請人(廈門宏發)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宏發公司兩次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的寧波福特公司商標“無效”和“撤銷”均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