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015)吳江知民初字第00126號
【裁判要旨】
經過企業長期對外使用,為相關公眾所認可,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已產生識別經營主體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應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
【案情介紹】
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號”,經過歷史變遷,曾更名為“公私合營南京同仁堂國藥號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營南京同仁堂制藥廠”。1998年8月18日,經南京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南京同仁堂制藥廠改制為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并于1998年11月9日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片劑、硬膠囊劑、顆粒劑、丸劑、口服液、露劑、散劑、煎膏劑、糖漿劑、中藥前處理及提取;預包裝食品銷售;中藥、營養保健品、食品、衛生用品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等。
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前身曾多次獲得各項榮譽稱號,其產品及品牌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并通過報紙、雜志等媒介進行廣告宣傳。2003年以來,《中國醫藥報》《醫藥經濟報》《藥店周報》等多家媒體在報道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活動時,均以“南京同仁堂”簡稱指代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生產的乳寧顆粒、排石顆粒等產品包裝上也使用“南京同仁堂”作為企業名稱簡稱。
2015年7月,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現蘇州眾想藥店有限公司在其店鋪門口及店內均懸掛“南京同仁堂”字樣牌匾,字體與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南京同仁堂”字體近似。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蘇州眾想藥店有限公司將上述牌匾摘除。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京同仁堂”是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公眾所認可的企業名稱簡稱,該簡稱已與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建立起穩定的關聯關系,享有較高市場知名度。被告蘇州眾想藥店有限公司作為藥品零售商,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店鋪門口及店內顯著位置懸掛“南京同仁堂”字樣牌匾,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蘇州眾想藥店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該案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評析】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企業名稱簡稱沒有明確規定,在企業名稱簡稱的保護問題上仍存在不明確的地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比如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通常來說,為了方便交流,企業名稱簡稱通常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該解釋明確了法律對于字號的保護,但字號并非企業名稱中必須具備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頒布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起到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由此可見,企業名稱簡稱可以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對象。
因為企業名稱簡稱省去了企業名稱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不適當地擴大正式名稱所指代的對象范圍。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名稱簡稱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得到保護。首先,企業應主動使用企業名稱簡稱,不僅在商品包裝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還應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在該案中,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包裝上使用“南京同仁堂”作為企業名稱簡稱,并在對外廣告宣傳中廣泛使用“南京同仁堂”企業名稱簡稱。其次,企業名稱簡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關于知名度的認定,可以由法院結合相關公眾對該企業產品的知曉程度、市場銷售情況、廣告宣傳投入及產品在權威性評獎評優中的獲獎記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企業名稱簡稱只有在具備識別市場主體作用時,才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予以保護。在該案中,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中華老字號,曾多次獲得各項榮譽稱號,其產品及品牌多次獲得各類獎項,相關媒體在報道中也普遍使用“南京同仁堂”企業名稱簡稱代替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名稱簡稱已經與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建立了穩定聯系。再次,在后使用者使用該企業名稱簡稱將導致市場混淆,即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相關公眾對兩個市場主體的關系,或對兩個市場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以為兩個市場主體存在關聯關系等。(游 佳 李建波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