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員國的許可備案要求不一致
一個國內商標許可要想對第三方產生效力是否需要在相應國內商標局進行許可備案登記規定在一國的商標法中。
在某些國家,比如德國,許可協議在簽署后即有效,并不需要在商標局進行登記備案。與此相反,在其他一些國家,比如西班牙,許可協議僅在雙方之間有效,經過在商標注冊處登記備案之后,許可才能對第三人生效。
因此,如果未在歐盟知識產權局備案,歐盟各國如何對待歐盟商標許可并不清楚。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能否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問題,各國采取的行動應該也并不一致。
德國法院認定不需要登記備案,而西班牙法院則拒絕受理被許可人提起的訴訟,其推定是如果許可未進行備案,被許可人無權主張其權利。杜塞爾多夫市上訴法院因此請求歐盟法院對此進行澄清解釋。
歐盟法院的判決
歐盟法院在其判決中稱,對于歐盟商標來說,被許可人要想提起侵權訴訟無需提前進行許可備案。與那些在轉讓后新獲得歐盟商標所有權的人想要提起訴訟不同,法律并未要求進行許可備案。雖然《共同體商標條例》(現在是《歐盟商標條例》)第23條(1)款第1句的字面意義并未明確這樣說,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系統地技術性解釋還是可以得出這個結論的。
結果
歐盟法院的判決為被許可人增加更多的明確性和確定性,類似地,歐盟商標甚至注冊共同體設計的所有人也從中獲益。被許可人仍然需要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才能提起侵權訴訟,除非許可是排他的且經被許可人的請求所有人未能采取行動。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歐盟商標許可不再需要備案。歐盟商標許可備案制度有利于被許可人權利的保護,比如,如果商標所有人以后向第三方授予了與其相沖突的許可,或者將被許可的商標轉讓給第三方的情形。(編譯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