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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雙方當事人廣州飲食集團和西關世家知名度均較高,“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更是家喻戶曉,案件涉及老字號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法律問題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二審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雙方合同文本相對模糊的情況下,最大程度還原合同簽訂的本意,并結合簽訂合同的背景以及理性市場主體的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條款如何確定。本案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進一步完善老字號品牌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案情】
2006年4月17日,廣州國資委向荔灣區國資局發出《關于做好無形資產持有者更名工作的函》,稱其已經委托飲食集團持有、管理蓮香、泮溪老字號及商標,要求荔灣區國資局協助飲食集團做好上述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注冊更名等工作。之后,飲食集團受讓了原屬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的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
2006年7月10日,廣州產權交易所受荔灣區國資局委托,在《廣州日報》發出公告,以公開競投方式轉讓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99%的股權。競投截止期是2006年8月21日上午10時前。西關世家以意向收購方身份參加了競投。
2006年8月11日,廣州國資委發給荔灣區國資局廣州國資委16號文,主要內容有:企業改制后原國有企業性質發生了變化,必須按協議有償使用泮溪酒家和蓮香樓老字號及商標。有償使用范圍包括經國家有關部門注冊、登記的老字號、商標及其派生的所有與其相關的商標,未經權屬持有人的同意,不得私自注冊與泮溪酒家和蓮香樓商標有關系的其他商標,不得轉租、分租。泮溪酒家和蓮香樓“老字號”、商標的有償使用費收取初定為以每年55萬元和137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并作為招標條件之一,與股權轉讓標的一同在廣州產權交易所掛牌招租。租賃期簽約時另行商議。收費標準及辦法,市有另行規定時,從新規定執行。
2006年8月21日上午10時,廣州市產權交易所主持進行了開標。
2006年8月23日,《羊城晚報》有“泮溪、蓮香99%股權賣給新東家”的報道,稱:“昨日凌晨,香港上市公司四洲集團所屬的四洲物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荔灣區西關世家園林酒家,分別以3800萬元收購了泮溪酒家99%的股權和以5120萬元收購蓮香樓99%的股權,成為兩家老字號的新東家。……據悉,目前為止,市政府有關部門并沒有關于對老字號商標有償使用的書面材料,而只有口頭上的承諾。直至開標截止的前兩天,才有國資委的相關的書面辦法,但是這也僅僅確定了每年的商標使用費及遞增比例,而對于商標使用期為多長、使用期滿后該怎么續等問題均未涉及。”同日,《廣州日報》也有“西關世家5120萬買下蓮香樓,四洲集團3800萬拿了泮溪酒家”的報道,稱:“由兩家接手企業和荔灣區政府達成的承諾書中明確了老字號商標、字號的使用問題。……具體的商標使用費標準初步定為,蓮香樓和泮溪酒家分別以137萬元和55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
2006年8月28日,廣州產權交易所書面通知西關世家成功競得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99%股權。
2006年9月1日,荔灣區國資局(出讓方)與西關世家(受讓方)簽訂《股權交易合同》,約定:轉讓標的是出讓方所持有的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99%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51200300元;轉讓條件包括受讓方承諾必須使用標的企業老字號商標,并向商標所有權人繳納商標使用費,同時不準自行注冊企業衍生商標,承諾蓮香樓在原基礎上有更大發展,并充分發揮和保持老字號優勢。合同第五條“資產、債券債務和所有者權益處理”還約定:標的企業的資產、債券債務和所有者權益,出讓方同意按廣東公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粵公會評報字(2006)第002號】中的結果予以認定,即截止資產評估基準日2005年11月30日的總資產為9163萬元,總負債為2410萬元,所有者權益為6753萬元。其中剔除商標使用權價值900萬元和未繳土地出讓金733萬元,調整后的所有者權益為5120萬元。
2007年7月15日,西關世家發給飲食集團《關于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的復函》,稱根據廣州國資委16號文精神,結合其實際情況,請求飲食集團或由飲食集團向廣州國資委反映,對原擬定收取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使用費的標準(基數),給予調低和緩繳,建議每年的遞增率從第三年開始遞增,遞增后的前三年遞增率為1.5%,后三年以2%左右的幅度進行遞增。
2008年3月16日,西關世家發給飲食集團《關于蓮香樓老字號品牌有償使用費的有關意見》,稱根據廣州國資委16號文精神和2008年2月26日“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會議”的意見,同意在第一個轉制年按原約定的標準繳納137萬元使用費;但要求調整原擬定的使用費基數,建議以企業平均年營業純利潤的5%收取使用費,要求給予兩年免繳使用費的時間,還要求簽訂協議時約定的使用期限不宜以一年為限。
2008年7月16日,飲食集團發給西關世家《關于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的復函》,稱根據《股權交易合同》和廣州國資委16號文,蓮香樓的商標和老字號品牌第一期許可使用年限仍然為二年,即從2006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使用費第一年本來為137萬元,考慮到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還在交接和裝修,同意該五個月減半收取使用費,故實際為108.4585萬元,第二年以137萬元為基數遞增3%為141.11萬元;關于今后使用費的繳費標準和使用年限如何界定,在合同期滿前雙方再認真商討;要求西關世家于2008年7月25日前與其簽訂蓮香樓的《商標和老字號品牌有償使用許可合同》,并繳納使用費。該復函的附件是《商標和老字號品牌有償使用許可合同》。
2008年7月25日,西關世家發給飲食集團《關于請求對蓮香樓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一步協商的函》,稱已收到飲食集團2008年7月16日的復函及附件合同,但有不同看法,主張中央14部委聯合下發的商改發【2008】104號文件《關于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的若干意見》為雙方進一步協商指明了方向,請求飲食集團在蓮香樓老字號商標使用許可方面給予其大力支持和幫助;表示為體現其誠意,愿意在雙方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繳納第一期使用費,以履行其承諾;希望就蓮香樓老字號商標的許可使用條件、期限和范圍等進行切合實際以及坦誠、務實地協商,修訂完善《商標有償使用許可合同》。
2009年4月28日,西關世家發給飲食集團《關于有償使用老字號品牌意見函》,稱其積極地支付了首期的商標使用費;認為由于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所帶來的資金問題及2009年“金融海嘯”的影響,企業的經營面臨更大的困難,希望飲食集團給予更大的政策支持;提出由其永久使用蓮香樓商標,使用費擬定為每年50萬元,五年后遞增1.5%,按每五年一個周期進行類推計算。
2009年5月8日,飲食集團發給西關世家《關于有償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的復函》,稱原則上許可西關世家長期有償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但要求必須簽訂《商標和老字號有償使用許可合同》,以確定每一使用年度的費用標準及支付辦法;要求嚴格履行《股權交易合同》的條款,根據廣州國資委16號文,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第一年度使用費137萬元,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第二年度使用費141.11萬元,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間的使用費每月按蓮香樓的銷售總額2%計提,2011年9月1日以后的使用費由雙方在上一期合同屆滿前二個月再協商確定;如果將來中央或省、市政府部門出臺有關扶持、發展老字號企業的政策、法規,涉及確需調整將來每一年度的使用費標準的,則由雙方根據政府部門當時有效的政策規定和法律法規進行協商調整。
2009年5月30日,西關世家發給飲食集團《關于有償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的復函》,稱原則上同意長期有償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但要求在確定有償使用費的標準后再簽訂相關的使用協議;重申由于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所帶來的資金問題及2009年“金融海嘯”的影響,企業的經營面臨更大的困難,懇請使用費的擬定標準按其2009年4月28日復函意見執行。
2009年10月12日,飲食集團發給西關世家《關于有償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的函》,稱就西關世家提出有關使用費定額等問題,已經向廣州國資委進行了匯報和請示,廣州國資委答復要嚴格履行《股權交易合同》的條款,簽訂《商標和老字號品牌有償使用許可合同》,繳納使用費;使用費按照廣州國資委16號文確定的標準執行,不調減;如果西關世家既不簽訂《商標和老字號品牌有償使用許可合同》,又不依期繳納使用費,飲食集團將根據廣州國資委意見終止許可西關世家使用蓮香樓商標和老字號品牌。
另查明,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向飲食集團繳納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108.4585元,于2009年11月27日繳納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使用費137萬元,于2010年8月18日繳納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使用費137萬元,于2011年4月7日繳納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使用費137萬元。
再查明,荔灣區國資局為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目的,曾委托廣東公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及負債進行評估。2006年1月18日,廣東公認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書》【粵公會評報字(2006)第002號】,其中認為蓮香樓商標評估值為900萬元,評估基準日是2005年11月30日。
又查明,庭審中,飲食集團明確其在本案主張的使用費是指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蓮香樓老字號的使用費,西關世家對此并無異議。雙方還確認,飲食集團許可的蓮香樓系列商標既包括股權轉讓之前注冊的蓮香樓商標,也包括轉讓之后注冊的蓮香樓商標。
2010年11月4日,飲食集團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稱:飲食集團是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所有人。2006年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荔灣區國資局)通過公開掛牌轉讓的方式將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99%的股權公開轉讓,但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使用權不包含在本次產權交易標的中,受讓人必須向飲食集團繳納商標使用費。使用費標準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國資委)穗國資批【2006】16號《關于泮溪酒家和蓮香樓老字號品牌使用費的批復》(以下簡稱廣州國資委16號文)定為每年137萬元,每年遞增3%。之后,西關世家成功受讓“蓮香樓”99%的股權,并于2006年9月1日與荔灣區國資局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合同簽訂后,西關世家一直使用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進行經營,但并沒有按照約定按時足額向飲食集團支付商標使用費,期間雖經飲食集團多次催討均未果。飲食集團認為,西關世家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飲食集團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1、西關世家向飲食集團支付2010年9月1日前積欠的商標使用費合計人民幣25.1568萬元(其中07-08年度欠4.11萬元,2008-2009年度欠8.3433萬元,2009-2010年度欠12.7035萬元);2、西關世家自2010年9月1日起以每年154.1946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的商標使用費標準繼續履行合同;3、本案訴訟費用由西關世家承擔。
西關世家辯稱:1、西關世家不是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使用人,使用人是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2、西關世家與飲食集團從未約定商標使用費的數額及交付時間。3、廣州國資委16號文是對荔灣區國資局的內部批復,對西關世家沒有約束力。且西關世家是在股權交易開標后至雙方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前才知道有該批復,但西關世家從未表示接受。4、根據《股權交易合同》,西關世家認為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使用費總值是900萬元。正是基于這種理解,西關世家為顧全大局已經按照每年137萬元交納了2010年9月1日前的商標使用費,但并不代表西關世家同意廣州國資委16號文所確定的支付標準。綜上,飲食集團的訴請缺乏合同依據,西關世家不構成違約。請求駁回飲食集團全部訴請。
【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成立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的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如成立,商標及老字號使用費標準是多少;西關世家是否構成違約。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積欠的第二年使用費人民幣4.11萬元;二、駁回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13元,由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2357元,廣州市西關世家園林酒家有限公司負擔456元。
飲食集團對上述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商標及老字號品牌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當事人的上訴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許可使用費標準如何確定,西關世家是否需要補繳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以及補繳的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一)關于涉案“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許可使用費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首先,從合同約定的角度來看。《股權交易合同》在轉讓條件的第五條規定:受讓標的企業股權后,承諾必須使用標的企業老字號商標,并向商標所有權人(廣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委托代理人)繳納商標使用費,同時不準自行注冊企業衍生商標。該條款明確了西關世家必須使用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并繳納許可使用費。此外,《股權交易合同》第十一條第2點明確約定了荔灣國資局所持有的黃金股的權利和義務,即如果轉讓后的企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經理層作出不履行合同轉讓條件中第五條的約定的決議時,黃金股股東有權行使否決權,致使該項決議不能實施。由此可見,“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許可使用權及許可使用費是該次股權交易中的重要條件。作為參與競標交易主體的西關世家,理應對該條款高度重視,并對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問題予以高度關注。第二,從股權交易情況和廣州國資委16號文發布情況來看。西關世家從參與競標開始,就已經從《股權轉讓公告》、《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股權交易評審規則》等競標項目文件中清楚知曉,標的企業廣州市蓮香樓有限公司原為國有獨資企業,出讓方荔灣區國資局系管理轄區內國有企業的國家機關。廣州國資委專門針對蓮香樓轉制所涉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問題而出臺的廣州國資委16號文,作為其下級部門的荔灣區國資局須遵照執行。廣州國資委16號文于2006年8月11日印發,即競投截止日(2006年8月21日)前出臺,相關條款內容亦在2006年8月23日《廣州日報》上予以報道,西關世家在一審庭審中也明確承認其在合同簽訂前已經知曉該批復的內容。在此情況下,如西關世家不接受廣州國資委16號文所確定的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理應不參與競投,即使其是在參與競投后、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前方知曉廣州國資委16號文,按照常理亦應在簽訂合同前向荔灣國資局提出要求變更相關費率,或者拒絕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其在未提出異議或所提異議未被采納的情況下簽訂《股權交易合同》,應推定其接受廣州國資委16號文確定的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及遞增比率這一交易條件。西關世家抗辯認為廣州國資委16號文只對荔灣區國資局有效,西關世家即使知曉該批復也不能視同接受該批復內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從日常生活經驗及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在訂立合同之前必然會審慎、全面地評估合同獲益與風險,交易價格是整個交易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因素。西關世家在參與競標前,理應對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這一股權交易所涉的重要問題做好充分評估和思想準備,并接受相應市場交易風險。其在明知存在廣州國資委16號文的情況下,仍然簽訂《股權交易合同》,本院推定其接受并同意相關交易條件,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亦是公平合理的。西關世家辯稱廣州國資委16號文不應作為確定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的合同依據,該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四,從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問題的磋商情況來看。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間,西關世家與飲食集團持續就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使用費標準的變更問題進行商談。2008年7月16日,飲食集團給西關世家發函,表示第一期商標許可使用年限為兩年,從2006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飲食集團同意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間的許可使用費減半收取,即第一年的許可使用費收取108.4585萬元。2008年7月25日,西關世家給飲食集團發函,表示同意在雙方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繳納第一期使用費。由此,可以認定雙方已對第一期的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的變更達成補充協議。對2008年9月1日以后的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變更問題,飲食集團并未同意西關世家關于調低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的要求。綜上,廣州市國資委16號文確定的“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應確認為本案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標準,雙方當事人應當遵照履行。(二)關于西關世家是否需要補繳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以及補繳的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前文所述,西關世家應當按照廣州國資委16號文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繳納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由于西關世家已繳納部分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只須補繳不足部分,即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應補繳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4.11萬元,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應補繳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8.3433萬元,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應補繳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12.7035萬元。2010年9月1日起以154.1946萬元為基數,每年遞增3%的標準繳納商標及老字號品牌許可使用費。
【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涉案“蓮香樓”系列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許可使用費標準。本案的難點在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股權交易合同》中并未約定價格條款和違約條款,而雙方當事人恰恰是在許可使用費如何確定的問題上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僅對許可使用費的問題存在分歧,但均無意解除合同,合議庭在反復研究案情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并未出現法定解除的事由,繼續履行合同不但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蓮香樓”商標及老字號品牌的保護和發展,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并結合簽訂合同的背景以及理性市場主體的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合同條款的確定問題。對于許可使用費如何確定的問題,合議庭主要從合同約定、16號文發布時間和公平合理三個方面考慮,認為西關世家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理應關注交易的價格條款,且16號文在簽訂股權交易合同之前已經公開,應視為西關世家已經接受這一價格條款。本案涉及老字號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最大程度還原合同簽訂的本意,綜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條款如何確定。本案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進一步完善老字號品牌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作者:石靜涵,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