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審判一庭法官周麗婷主題發言:

非常感謝主持人的介紹,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題目是《禁鏈約定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構成之關系》。主要是圍繞著一起最新發生的案件展開。這個案件上訴人(一審被告)是北京動藝時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藝時光公司),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盛世驕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盛世驕陽公司)。基本案情簡要介紹一下。盛世驕陽公司是涉案電影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動藝時光公司是時光網的經營者,通過時光網上提供的涉案電影鏈接,可以進入案外人愛奇藝公司網站,并在愛奇藝公司網站上實現涉案電影的在線播放。盛世驕陽公司認為動藝時光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一審法院。本案中,動藝時光公司與愛奇藝公司是合作關系。具體方式為:愛奇藝公司向動藝時光公司提供其網站視頻內容播放索引,動藝時光公司在自身網站匹配鏈接播放以上視頻內容,鏈接地址設置為活鏈接,點擊回到愛奇藝網的頁面播放。針對涉案電影,盛世驕陽公司曾與愛奇藝公司簽署《許可使用協議》,授權涉案電影在愛奇藝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網站使用,愛奇藝公司及平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權節目。如愛奇藝公司需在第三方平臺進行推廣并鏈接回愛奇藝公司網站播放及觀看,則愛奇藝公司需提前書面告知盛世驕陽公司上述鏈接情況,并得到盛世驕陽公司的書面認可后,方可使用,否則視為愛奇藝公司超授權范圍使用授權節目,其他鏈接網站為侵權。
一審認為:從主觀上來看,愛奇藝公司與動藝時光公司對于一方提供節目內容,一方在自己的網站上建立定向鏈接,具有充分的意思聯絡;從客觀行為來看,動藝時光公司與愛奇藝公司的涉案合作方式恰好落入了盛世驕陽公司與愛奇藝公司的使用協議所限制的范圍,在愛奇藝公司超出授權范圍與動藝時光公司通過涉案鏈接行為推廣自己的視頻資源的情況下,卻導致盛世驕陽公司喪失一次對外進行非獨家授權并據此獲益的機會,給盛世驕陽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動藝時光公司以鏈接為技術手段,與愛奇藝公司分工協作,共同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侵犯了盛世驕陽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判令動藝時光公司賠償盛世驕陽公司經濟損失四千元。
二審認為:盛世驕陽公司與愛奇藝公司的《許可使用協議》中有關限制設鏈的約定,以及有關“允許第三方設鏈則視為超授權范圍使用作品”、“設鏈網站視為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的約定,是愛奇藝公司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對自身行為的擬制性和限制性約定,這種限制性約定,實質是對愛奇藝網站傳播涉案電影的推廣方式的限制,而非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的限制。鑒于合同雙方無權自由約定侵權行為的構成,這種約定不產生法定意義上的侵權后果。此外,鑒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這種約定對第三方設鏈網站不產生效力。綜上,二審法院判令: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盛世驕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一種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是指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上傳至或以設置共享文件、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其他方式將其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
鏈接是一種信息定位工具,目的在于對指定的目標網頁或網頁中的特定內容提供指引,用戶點擊鏈接之后,從被鏈接網站的服務器中直接獲得相關信息,鏈接是在信息已經被提供、已處于網絡傳播狀態下時,用戶獲得信息的手段。無論鏈接以何種方式實現,鏈接本身都不屬于法定的“提供”作品的行為。鏈接不屬于法定的“提供”作品的行為,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這項專有權利的控制。鏈接是實現互聯網互聯互通的基本手段,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指向權利人許可傳播作品的鏈接不違反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互聯網的精神。
權利人發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使用許可,卻禁止設鏈,意圖切斷傳播者之間以及傳播者與網絡服務商的聯系,從而控制每一個環節的傳播行為。但,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知識產權遵循權利法定原則,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的范圍應由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無權自由約定侵權行為的構成。禁止設鏈約定并非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的限制,不能產生法定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發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使用許可,卻禁止設鏈,意圖切斷傳播者之間以及傳播者與網絡服務商的聯系,從而控制每一個環節的傳播行為。但,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知識產權遵循權利法定原則,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的范圍應由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無權自由約定侵權行為的構成。禁止設鏈約定并非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的限制,不能產生法定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后果。
權利人的救濟途徑,包括向合同相對方主張違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經盛世驕陽公司書面通知2個工作日內,愛奇藝公司仍不停止以本條所述方式開展的合作,則盛世驕陽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不退還愛奇藝公司任何已經支付的費用。
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問題?是不存在的。因為權利人的利益平衡途徑,包括與授權平臺之間約定合理的使用費支付方式。還有一個就是可行性的問題,涉案行為并未增加互聯網上涉案電影的來源,只是擴大了授權平臺的播放數量。
何為分工合作的共同提供?共同提供作品層面的合作。本案中,動藝時光公司與愛奇藝公司的合作,是對愛奇藝網站上傳播的涉案電影的推廣,在幫助愛奇藝網站上的授權影片擴大傳播范圍的同時,通過提供有效的正版鏈接增強用戶獲取信息的便利和改善用戶體驗,以增加用戶粘性、吸引更多的用戶,進而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雙方的合作并非是共同提供作品層面的合作,而是內容提供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各取所需的合作。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過錯因素對涉案行為定性的影響。動藝時光公司作為鏈接服務提供者,因存在主觀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所鏈接的內容屬于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傳播的內容,本案中這個前提不存在。由于動藝時光公司鏈接行為的對象系經授權后合法傳播的作品,即便盛世驕陽公司對許可傳播的作品設置了推廣限制,鏈接行為也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這好比商場外引導潛在顧客進店購物的推銷員,即便商品供應商禁止商場以上述方式推廣其所供商品,也不會因商場和推銷員的推廣行為導致有合法來源的商品變得不合法。
基于此,我們作出了上述的判斷,與之前的一些判斷標準會有一些不同,那么我們也是希望真理越來越明。以上是我們的一些思路,供大家參考。謝謝大家。(作者:周麗婷,速錄: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審核:譚乃文,攝影:劉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