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不侵犯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損害賠償案
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簡稱本田株式會社)以石家莊雙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雙環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于2003年向其發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雙環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其生產和銷售的涉案汽車的外觀設計未侵害涉案專利權。嗣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雙環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行政決定經一、二審行政訴訟被維持后,以本田株式會社連續發送侵權警告信,致使雙環股份公司推遲涉案汽車上市銷售,并且重新對產品外觀及模具進行改造,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律師費、評估費、訴訟費共計人民幣2579.139萬元。本田株式會社對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行政判決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專利權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在專利權恢復有效后,本田株式會社提高侵權賠償數額,針對雙環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專利權訴訟。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并將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確認不侵權訴訟提至該院,與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合并審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別立案進行了審理。雙環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株式會社發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輿論,導致其經營權、名譽權受損為由,增加索賠數額,請求賠償36574萬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環股份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汽車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涉案專利權;本田株式會社賠償雙環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駁回雙環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環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會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環股份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汽車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涉案專利權,改判本田株式會社賠償經濟損失16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在審理中涉及管轄權異議、侵害專利權關聯訴訟、涉案專利權確權訴訟等糾紛,導致審理長達十二年。本案判決明確了確認不侵權糾紛與損害賠償糾紛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在原審法院就確認不侵權和損害賠償糾紛事實上均已進行了審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證了雙方當事人訴權的基礎上,變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確為確認不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糾紛。本案判決明確,權利人發送侵權警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其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有之義,但行使權利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權利人維權的方式是否適當并非以被警告行為是否侵權的最終結論為判斷依據,而是以權利人維權的方式是否正當,是否有違公平的競爭秩序,是否存在打擊競爭對手作為衡量的標準。由于侵權認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能過高要求權利人對其警告行為構成侵權的確定性程度,否則會妨礙侵權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類制度的初衷。本案判決從發送侵權警告函的合法性、與公平競爭的關系以及市場交易者的商業風險等多角度進行闡述,對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警告行為究竟是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如何審理進行了詳細的說理和明確的判斷,構建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侵權警告維權的相關法律規范,為同類型案件的審判提供了裁判參照,對于統一該領域的裁判尺度具有標桿意義。
2. “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高儀股份公司與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2012年11月,高儀股份公司(簡稱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簡稱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浴產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出水面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但該主張未在專利授權文件的“簡要說明”中體現,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雖在噴頭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等方面存在差別,兩者不構成近似。據此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應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設計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兩者構成近似。據此判決健龍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向高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幣10萬元。健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并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再審判決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特征的意義、證明、確定以及在侵權判斷中的考量進行系統闡述,同時對功能性特征的含義、分類和認定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的裁判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3. 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專利侵權連帶責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與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簡稱嘉易烤公司)是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嘉易烤公司認為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簡稱金仕德公司) 在天貓網上銷售的燒烤爐侵犯其上述專利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天貓公司)在其發送侵權投訴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仕德公司的產品侵犯嘉易烤公司專利權,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訴材料符合天貓公司的格式要求,天貓公司僅對該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應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判決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嘉易烤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天貓公司對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天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嘉易烤公司的投訴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屬于有效通知。天貓公司接到投訴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一審判令其就損失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故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網絡平臺銷售侵害專利權產品時如何界定其責任的問題。由于專利侵權并非顯而易見,二審判決認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而應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手段等綜合確定,但是,將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人應當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本案中天貓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鑒了著作權領域的“通知-反通知”機制,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其濫用投訴機制,既考慮到權利人和被投訴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平臺的健康有序發展。
4.“星河灣”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宏富公司)擁有第1946396號和第1948763號組合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以及第37類“建筑”等服務項目,后轉讓給廣州星河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經許可使用上述兩注冊商標,并有權以自身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宏富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先后在廣州、北京、上海等地開發以“星河灣”命名的地產項目,“星河灣”地產項目及星河灣公司先后獲得多項榮譽。自2000年起,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煒賦公司)在江蘇省南通市先后推出“星河灣花園”、“星辰花園”、“星景花園”等多個地產項目,小區名稱均報經南通市民政局批準。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以煒賦公司在開發的不動產項目中使用“星河灣”字樣,侵害其注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煒賦公司使用“星河灣花園”作為其開發的樓盤名稱,未導致消費者對該樓盤來源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其主觀上并無搭便車之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消費者誤認,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的訴訟請求。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煒賦公司將與 “星河灣”商標相近似的“星河灣花園”標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相關商標權的侵犯,故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判令煒賦公司在其尚未出售的樓盤和將來擬開發的樓盤上不得使用相關“星河灣”名稱作為其樓盤名稱,并賠償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不動產銷售等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的保護以及認定侵權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明確,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等財產權發生沖突時,是否判令當事人承擔停止使用的法律責任,應當遵循善意保護原則并兼顧公共利益。本案中考慮到煒賦公司包含“星河灣”字樣的小區名稱已經民政部門批準,小區居民也已入住多年,且并無證據證明其購買該房產時知曉小區名稱侵犯星河灣公司商標權,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名稱,會導致商標權人與公共利益及小區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名稱,但在尚未出售的樓盤和將來擬開發的樓盤上不得使用相關“星河灣”名稱作為其樓盤名稱。該案判決既在合法范圍內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應有的影響和侵害,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價值指引作用。
5. “啟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權案
北京中創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海淀區啟航考試培訓學校、北京市啟航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58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貴陽市云巖區啟航英語培訓學校于2003年取得第41類學校(教育)等服務上的“啟航學校Qihang School”注冊商標,并將給商標許可給北京中創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創公司)獨占使用。中創公司發現北京市海淀區啟航考試培訓學校(簡稱啟航考試學校)及北京市啟航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啟航公司)在共同運營的啟航世紀網站、發放的宣傳材料、名片、教材等上以及對外加盟行為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啟航考研”等標識,認為上述行為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啟航考試學校成立時間為1998年,啟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1998年至2001年間,啟航考試學校編寫了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各類考研書籍。啟航考試學校及啟航公司認為其系對自己在先登記使用并已有極高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和字號使用,未侵犯中創公司享有的商標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認為,在“啟航”商標的申請日,即2001年10月18日之前,啟航考試學校已經在公開出版的圖書上使用“啟航考研”字樣并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啟航考研”招生信息,且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適用要件,不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適當區別標識。該條款系第三次修正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條的案件尚不多見,理論上對具體的適用要件亦有分歧。本案對該條款的適用要件進行了充分的解析和梳理,對在先使用的時間點、有一定影響的判斷以及原有范圍等均做了詳細論述,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