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北京柯林龍安醫學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柯林龍安公司)將北京龍安醫學技術開發公司(下稱龍安公司)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龍安公司向科林龍安公司支付212萬元廣告宣傳費用。
龍安公司是“84消毒液”產品最早的兩個研發生產廠家之一。龍安公司先后注冊了以“龍安84”為核心內容的多個商標。2004年5月,柯林龍安公司與龍安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約定龍安公司將其注冊的3個“龍安84”為核心內容的注冊商標許可柯林龍安公司使用,由柯林龍安公司支付使用費,宣傳涉案商標的廣告宣傳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
柯林龍安公司使用上述注冊商標的“84消毒液”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較高,該公司自2005年初至2011年10月累計花費廣告宣傳費達1400萬余元。
后柯林龍安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龍安公司支付420萬余元廣告宣傳費。龍安公司辯稱,柯林龍安公司主張的費用中絕大部分不屬于宣傳涉案商標的廣告宣傳費用,故不同意柯林龍安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柯林龍安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廣告宣傳費用應包含了促銷費、陳列費和海報費等費用。2006年至2011年10月間,柯林龍安公司既就使用《補充協議》約定商標的產品進行了廣告宣傳,也就使用其自己申請的商標的產品進行了廣告宣傳,但雙方當事人均未就使用此兩類商標產品的廣告宣傳費用的具體情況提交充分證據。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根據雙方協議約定的廣告宣傳費用的分擔比例及公平原則作出上述終審判決。(知識產權報 記者 胡嫚 通訊員 孫春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