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老鳳祥公司與黃龍鳳祥加工店的紛爭
老鳳祥公司,這個創立于1848年的珠寶行業巨頭,歷經百年發展,旗下諸多商標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像“老鳳祥”被商務部授予“中華老字號”,多個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品牌價值高達780.26億元。
而黃龍鳳祥加工店成立于2000年,主要經營金銀飾品。老鳳祥公司發現,黃龍鳳祥加工店在店鋪門頭、店內裝飾、商品標簽、質保單等多處,大量突出使用“鳳祥”“圖案 + 鳳祥珠寶”等標識。老鳳祥公司認為,這些標識與自家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極易讓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誤以為黃龍鳳祥加工店的商品與老鳳祥公司有關聯,不僅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將黃龍鳳祥加工店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150萬元,并要求經營者林某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黃龍鳳祥加工店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黃龍鳳祥加工店需立即停止侵害老鳳祥公司8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字號中使用“鳳祥”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老鳳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不過,法院駁回了老鳳祥公司要求林某單獨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的請求。
三、法律依據:侵權判定有法可依
(一)商標侵權判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權行為。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從商標的形、音、義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進行比對,同時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黃龍鳳祥加工店使用的“鳳祥珠寶”等標識,與老鳳祥公司的多個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近似或相同,“圖案 + 鳳祥珠寶”組合標識也因老鳳祥公司商標的高知名度,易讓公眾產生混淆,因此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二)不正當競爭判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指出,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老鳳祥公司的“老鳳祥”字號歷史悠久、知名度高,黃龍鳳祥加工店將其中的“鳳祥”作為字號登記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提醒企業:拿起法律武器,守護品牌價值
對于企業來說,商標就是品牌的核心標識,承載著企業的聲譽和消費者的信任。一旦發現侵權行為,要像老鳳祥公司一樣,果斷采取法律行動。及時維權不僅能減少經濟損失,更能維護品牌形象,避免消費者對品牌產生混淆或誤解。在維權過程中,要注重證據的收集,比如公證書、購買侵權產品的憑證等,這些都是勝訴的關鍵。
五、給小企業的建議:合理避讓,走差異化發展之路
小企業在創立品牌時,一定要做好商標查詢和風險評估,避免使用與知名品牌相似的標識和字號。雖然創立品牌不易,但通過傍名牌、搭便車來獲取短期利益,最終可能面臨法律訴訟,得不償失。小企業應專注于自身特色,挖掘差異化優勢,走出一條屬于自己的品牌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