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核準注冊,但是已經在市場上實際使用,具有顯著性,并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換言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受到商標法全面、系統的保護;商標法雖然并不排斥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但是相對于注冊商標,在保護范圍、保護強度上都相對減弱。
盡管如此,事實上,我國市場上有大量未注冊商標,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幾種:中小微企業缺乏商標保護意識;企業不了解商標注冊流程,誤認為商標注冊需要花費較高成本;部分企業忙于生產經營,沒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品牌維護;有的企業并不打算長期使用某個固定的商標,而是不定期推出新的子品牌。
那么,如果企業的某個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惡意使用,應當如何維權?筆者認為,未注冊商標維權主要有3種方式。
一是商標法。如果企業的未注冊商標經過長期經營,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具備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就可以依據“未注冊馳名商標”主張權利。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那么,當企業的未注冊商標不足以構成馳名商標但仍具有一定知名度時,應如何維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難看出,我國商標法除了保護未注冊馳名商標外,也保護未注冊知名商標,企業只要能證明自己的未注冊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同樣可以維權。
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事實上,對于大多數未注冊商標而言,其既難以證明構成馳名商標,也難以證明構成知名商標,那么,企業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難看出,如果可以證明商標搶注行為具有明顯惡意,權利人可以主張相關企業的商標搶注和使用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是著作權法。如果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不能使企業獲得救濟,還可以嘗試通過著作權法維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著作權正是一種典型的在先權利。如果企業能證明商標圖文組合系自己原創并具備足夠的獨創性,就可以主張未注冊商標構成作品,從而通過著作權法來維權。
盡管有前文所述的3種維權途徑,但筆者認為,對于企業而言,最為妥善的維權方法,仍然是盡早將自己經營的品牌申請注冊為商標,這樣才能獲得更為周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