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新西蘭高等法院在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案中認為,原告的節目模式《機會在敲門》缺乏戲劇作品所需要的穩定性以及統一性。原告不服,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英國樞密院同樣認為,原告的節目模式缺乏戲劇作品所需要的統一完整性,因此不屬于版權保護的作品。
2004年,荷蘭最高法院在審理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td & Planet 24 production Ltd v. Endemol案中,則認為,節目模式是由不受版權保護的多個元素組合而成的,只有當上述元素的組合方式以可辨別的形式被復制時,才構成侵權行為。如果所有的元素都被復制了,那么侵權行為是毫無疑問的;如果只有一個(不受保護的)元素被復制,那么情況也很清楚,即(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至于多少元素必須被復制才能構成侵權,這個問題并沒有規定的答案,必須按照個案處理的原則分別判斷。
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面罩》節目模式案中認定,原告主張的節目模式實際上是對《面罩》節目的構思、創意。其只有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線條、色彩、聲音、造型等客觀形式將這種構思、創意表達出來,才能被人們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同時,只有這種表達是獨創的且符合法律規定時,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最終法院認定《面罩》節目模式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提出,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按照上述解答,特定的電視節目模式究竟屬于表達,還是屬于思想,只能根據個案具體判斷,并沒有確定的標準。
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法理。從具體細節的表達逐步抽象概括到主題思想,是一個類似于金字塔形狀的自下而上的抽象概括過程。就好比某一個特定的分界線,往上抽象是不受保護的思想,往下展開則是受到保護的表達。英國法官休·拉迪曾經提出,如果作者創造出的是一個被充分描述的結構,其就構成表達。但是,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并不清晰。以金字塔形狀描述的抽象概括法僅僅是對思想與表達之間關系的解釋,并沒有給出一條能夠明確區分的界限。(蔣利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