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移行為屬合理使用
美國Sony案發生于1984年。Sony公司生產了一種Betamax錄像機(Betamax VCR),用戶能夠將不能在播放時觀看的電視節目錄制下來,在晚些時候觀看錄像帶上的節目。Betamax錄像機還有“快進”和“暫停”功能,用戶可以按下快進鍵跳過廣告。美國環球電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起訴索尼公司,認為其幫助用戶侵犯了原告的版權,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Sony案將“時移”解釋為在不方便收看電視直播節目時將其錄制下來,在觀看一次后就沖洗掉錄制其他節目,并判決在家庭中“時移使用錄像機錄制電視節目”屬于合理使用。其重要原因是時移使用對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對技術開發者來說,新技術在推向市場的初期或多或少都會使用版權作品,而技術開發者對市場前景并沒有十足的把握,也可能沒有足夠的實力獲得版權人的授權。而合理使用原則省去了技術開發者高額的版權許可費,從而使得技術的推廣成為可能。對用戶來說,購買VCR等新技術產品是一項投資,如果使用版權作品的授權過于復雜,用戶可能沒有動力購買新技術產品。之所以允許新技術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是因為新技術能增加作品使用的形式,創造新的市場空間,提升版權作品的價值。例如Sony VCR創造了錄像帶市場,成為版權方一個主要的收入來源。
此外,合理使用的要素之一是“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及價值的影響”。Sony案中多數派法官認為時移使用讓用戶能在自己選定的時間觀看錯過的電視節目,擴大了節目的影響力,提高了收視率,對版權人、電視臺和廣告商都是有利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Sony案發生時錄像帶市場還未形成,法院認為VCR沒有對版權人造成實際的損害,原告無法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失。但如今影視劇制片方開始售賣、出租影視劇的DVD,用戶可以從成千上萬的節目中選擇自己喜歡的節目,無法觀看直播節目的觀眾很有可能購買電視節目的DVD。隨著錄制質量的提高,用戶錄制的電視節目已經能夠代替版權人發行的DVD,觀眾可能會選擇錄制電視節目,從而給版權人的DVD市場造成損害。
回放性質應重新審視
2012年澳洲聯邦法院對一起電視回放案件作出判決,認定電視回放不屬于合理使用,Optus TV Now侵犯了版權人的權利。Optus是澳洲第二大電信公司,提供互聯網,移動和固定電話服務和付費電視業務。該公司經營一種名為“TV Now”的服務,允許用戶錄制電視節目,并在用戶選擇的時間觀看。Optus將錄制的電視節目儲存在云數據中心,并按照用戶的請求播放節目內容。Optus控制、保存錄制的節目,并可自主刪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TV Now”的電視回放服務不屬于合理使用,因為合理使用保護的是非營利性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TV Now”的服務是為用戶提供的商業增值服務,Optus并不是為了自己欣賞而錄制比賽。另外,比賽不是由用戶錄制到個人存儲設備,而是經用戶指定,由Optus錄制到其云數據中心。法院認為“錄制行為”不僅包括用戶指定的行為,也包括Optus機械錄制的行為。法院查明,Optus與用戶的服務協議表明Optus不僅為用戶設計、維護可以錄制電視節目的系統,而且經用戶指定幫助用戶錄制節目。法院因此認定Optus和用戶應對錄制節目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是互聯網時代對電視回放性質的重新審視。盡管Sony案確立了客廳錄制回放供家人欣賞屬于合理使用,澳洲法院沒有認可云數據中心錄制回放屬于合理使用。有線電視服務商提供的云數據中心電視回放(RS-DVR)和視頻點播(VOD)是兩種服務,前者是用戶下達指令錄制節目到云數據中心,后者是有線電視服務商取得版權方的許可后設置視頻點播。版權人認為RS-DVR不屬于時移行為,而是類似視頻點播,有線電視服務商需要獲得授權。
數字錄像有不同特征
自Sony案以來的30余年中,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用戶錄制和傳播節目的能力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客觀上需要立法者對電視回放的性質進行重新審視。特別是隨著數字錄像機(DVR)的發展,它與Sony VCR相比呈現出諸多新特征。
第一,錄制節目的難易程度不同。Sony VCR錄制節目比較麻煩,用戶需根據節目播出時間設定錄制的時間,用戶決定錄制什么節目,什么時間觀看,什么時間覆蓋原有的節目。如今DVR錄制節目可以通過節目一覽表進行點選,既可以錄制節目的全季,也可以錄制其中幾集,DVR甚至可以自動錄制用戶可能感興趣的節目。
第二,存儲節目的位置不同。Sony VCR一般是將電視節目錄制在錄像帶上,VCR錄像帶一般只能錄制約兩個小時的內容。如果用戶想要錄制更多內容,需要購買錄像帶或覆蓋之前錄制的內容。如今DVR既可以將節目存儲在本地硬盤上,也可以將節目存儲在個人云盤上,個人云存儲使得免費大量存儲電視節目成為可能。隨著用戶利用DVR錄制的節目越來越多,已經很難分清用戶錄制節目是為了時移使用還是為了建立影片庫。
第三,傳播節目的難易程度不同。合理使用保護的是對作品的私人非商業性使用。Sony VCR的大多數用戶都是錄制節目后自己觀看,如果要與朋友分享節目可能需要將錄像帶寄給朋友,所以在沒有互聯網的環境下時移行為給版權人帶來的影響是有限的。而在網絡時代,利用DVR錄制的節目可以免費便捷地發送給成千上萬的用戶,時移行為已不再是純粹的私人非商業性使用了,相關法律應根據對版權人造成的不同影響對時移行為進行重新審視。
第四,錄制節目的質量不同。Sony案中多數版權人都不反對時移行為,因為電視臺已經為直播節目支付過費用了,因此用戶的時移行為并不會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在1984年Sony案發生時,錄像帶市場還未形成,如果用戶不用VCR錄下節目,很可能再也欣賞不到該節目。此外,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用戶的錄制質量不能與版權人的錄制質量相提并論,如果用戶希望看到與電視臺同等質量的節目,購買版權人發行的錄像帶是最好的選擇。但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如今用戶可以利用DVR輕松錄制與版權人同樣質量的節目,所以如果允許用戶的錄制行為,用戶不大可能去購買該節目的DVD,版權人日后發行電視節目的DVD市場必將受到影響。
電視回放須事先授權
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有線電視服務商開始經營IPTV(交互式網絡電視)業務。IPTV是一種利用寬帶有線電視網,集互聯網、多媒體、通訊等技術于一體,向家庭用戶提供包括數字電視在內的多種交互式服務的嶄新技術。我國IPTV的主要業務形式包括直播電視,視頻點播和電視回放。
其中,電視回放是對已播出的電視節目的回放。有線電視服務商通常錄制3天內的所有電視節目供用戶回看,錄制過程不需要用戶的任何參與,用戶可以暫停、快進、快退,按照自己的進度欣賞電視節目。雖然和視頻點播有相似之處,但可選擇的節目內容有所不同,電視回放只限于3天內電視臺已播出的電視節目,而視頻點播不受此限制,用戶可以選擇內容平臺方提供的任何影片或電視節目。電視回放的突出特點是以硬盤作為存儲媒介,建立本地的海量緩沖區和巨大的節目存儲庫,利用數字化處理技術實現對節目的控制和管理。數字化和存儲技術是電視回放技術的核心,在這個基礎上對節目進行靈活的編輯和錄放控制,一改過去看電視的被動和無奈,使觀眾突破時間和地域的束縛控制電視節目的播放如快進、快退等,產生一種交互的感覺。電視回放允許用戶在選定的時間按照自己的進度觀看電視節目,突破了時間和地域限制,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征。
筆者認為,國內IPTV的電視回放與上述Optus案中電視回放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國內IPTV的電視回放多由有線電視服務商直接錄制電視節目,不需要用戶的任何參與,錄制的內容通常是3天內所有的電視節目,性質也不屬于私人的非商業性使用,而是有線電視服務商的增值業務之一,因此國內IPTV的電視回放符合視頻點播的特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IPTV電視回放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應當事先取得版權人的授權。(作者:劉曉慶、萬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