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授權的含義不同
眾所周知,專利保護是有地域限制的,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出臺了自己的專利法。一個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有權對相關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且所授予的專利權通常僅在該國所管轄的地區內有效。然而,由于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各不相同,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也不盡相同,這導致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在立法、司法、行政、實踐中都可能存在不同之處。為了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獲得專利保護,很多企業需要在相應的國家或地區提交專利申請以獲得專利權,這就需要企業了解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專利實踐的不同之處。下面,筆者試對中國與美國專利法中的“重復授權”相關制度進行比較。
據了解,中國的專利制度在建立之初,曾經參考和借鑒了德國等歐洲成文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而美國專利法,主要采用判例法體系。通過了解美國專利實踐,提升專利申請質量,不僅可以增加中國申請人在美國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還可以為后續維權、專利實施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
在處理美國專利申請過程中,“重復授權”的問題是代理人需要經??紤]或者面對的問題。由于中國專利法中也有針對“重復授權”的相關規定,很多中國代理人可能會認為美國的“重復授權”與中國專利法中規定的“重復授權”一樣。但實際情況是,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中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美國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即一項發明僅能夠獲得一項專利權。從表面看,兩者很相似,但“同樣的發明創造”和“一項發明”的含義存在差別。
在中國專利實踐中,當兩個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相同時,就會被認為這兩個權利要求限定的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專利審查員可能會在文字表述方面進行相關判斷。如果權利要求限定的特征相同,專利審查員可能會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發出審查意見。
而在美國專利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的“重復授權”的情況:一種是“法定重復授權(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另一種是“非法定重復授權(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一般而言,“法定重復授權”的判斷過程是這樣的:判斷兩項專利權中限定特征的文字表述是否相同,這與中國“重復授權”的判定方式比較相似。而“非法定重復授權”主要是判斷兩項權利要求是否相互侵權。當審查員認定這兩項權利要求相互侵權時,則可以認定,這兩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即屬于“非法定重復授權”的情況。
重復授權的答復不同
對于“重復授權”審查意見的答復,中國的專利實踐與美國的專利實踐也不盡相同。在中國專利實踐中,當收到有關“重復授權”的審查意見時,代理人或申請人通??梢酝ㄟ^對一個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而克服該缺陷,通過這種方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會與另一個申請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所不同;或者直接答復兩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不相同。
另外,在中國專利實踐中,還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與“重復授權”相關的兩個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即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又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時,申請人可以通過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而使得該發明專利申請可能獲得授權。
然而,在美國專利實踐中,為了解決“重復授權”問題,申請人對“法定重復授權”的審查意見的答復,可以修改兩個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使得兩個權利要求限定的不是相同的發明創造。針對“非法定重復授權”的審查意見,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判斷存在疑問,可以在答復意見中進行爭辯。當然,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修改兩個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使得兩個權利要求限定的不是相同的發明創造。
此外,當兩個專利申請屬于相同的申請人時,也可以通過提交一份“終止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解決該審查意見中提出的問題。申請人在“終止聲明”中表示,涉及“重復授權”的兩項專利申請中的較晚授權專利,將在較早授權專利的失效之日自行失效。當提交了“終止聲明”后,審查員會繼續審查該申請并授權。但應當注意的是,之后獲得的專利權必須和之前獲得的專利權一起被許可實施,不能分別許可。另外,后獲得專利權的有效期應該從之前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的有效申請日起計算。(作者:曹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