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關于知識產權所涉及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商號和商業(yè)秘密,無論是日常價值的計算,還是法院對于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都有著一系列不同于有形財產的特點。到目前為止,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成本投入法,二是市場價值法。就一項有形財產來說,無論是按照成本投入法計算,還是按照市場價值法計算,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差異。然而,就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來說,無論是從成本投入的角度加以評估,還是從市場價值的角度加以評估,都存在種種不確定性。例如,就一項專利技術而言,發(fā)明人可能投入了數(shù)量巨大的資本和人力,但如果相關的技術不為市場所接受,則不能為發(fā)明人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又如,即使是一項市場接受的專利技術,由于市場和消費者喜好的變化,也會成為一項市場不再接受的技術。在這方面,關于作品和外觀設計,也有著類似的情形。
知識產權是一個集合概念,由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等權利構成。其中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至少又包括了對于未注冊商標和商號的保護,以及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從這些權利所涉及的客體來說,作品的價值、專利技術的價值、外觀設計的價值,商標和商號的價值,以及商業(yè)秘密的價值又是各不相同的。再進一步分析,作品與作品之間、專利技術與專利技術之間、外觀設計與外觀設計之間、商標與商標之間、商號與商號之間、商業(yè)秘密與商業(yè)秘密之間,由于具體情形的不同,其價值也各不相同。例如,一件無人問津的作品,與一件萬人爭搶閱讀、聆聽和觀看的作品,其市場價值迥然不同。又如,一件躺在專利文獻上的專利技術,與一件可以帶來新產品、新功能的專利技術,其市場價值不可同日而語。至于一件本地小有名氣的商標,與一件全球馳名的商標,更是具有天壤之別的價值。
為了說明知識產權的價值,我們有必要明確,知識產權是一種市場關系中的權利。事實上,在人類社會漫長的歷史中,賦予智力活動成果以財產權,不過是近幾百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的所有智力活動成果,自產生之初就存在于公有領域中,人人可得以自由利用。只是到了近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階段,當人的智力活動成果也可以成為商品的時候,才有了在某些智力活動成果上設定財產權利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和社會并沒有將所有的智力活動納入財產權的范圍,而僅僅是對作品、技術方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所承載的商譽,以及商業(yè)秘密賦予了財產權的保護。這表明,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與此相應,我們對于知識產權,包括知識產權的價值,也應當更多地放在市場關系之中加以理解。
從市場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之中,只有少數(shù)作品具有較大的市場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豐厚的收入。在受到專利權保護的技術發(fā)明或者外觀設計之中,也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在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所標注的產品或者服務中,能夠吸引消費者、占據(jù)相當市場份額的同樣為數(shù)不多。與此相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絕大多數(shù)作品,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絕大多數(shù)技術發(fā)明和外觀設計,受到商標法保護的許多注冊商標,都是市場價值不高的,甚至沒有多少市場價值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應當主要是評估那些具有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價值的若干種評估方法中,市場價值法是一種最為有用的評估方法。
一方面,很多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和注冊商標,都是沒有多少市場價值的,難以為權利人帶來必要的經濟利益。但是在另一方面,凡是受到他人侵犯的知識產權,都是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因為,侵權人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之下,未經許可而使用的一定是那些能為他們帶來經濟利益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以及商業(yè)秘密。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說,侵權人甚至比權利人更懂得市場需求,侵權人不會,而且也沒有必要未經許可而使用那些無人問津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也不會仿冒那些沒有什么市場價值的商標和商號,更不會冒著風險去盜用沒有市場價值的商業(yè)秘密。與此相應,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于那些遭受侵權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有一個充分的評估。(作者:李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