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誤區
正確選擇申請途徑
PCT申請,又稱“PCT國際申請”,是依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在PCT體系下,申請人只要使用一種規定的語言在一個受理局提交一件PCT國際申請,當國際申請日被確定時,就產生了分別向各成員國提交國家專利申請的效力。但是,特別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基于專利權的地域性特征,即便是PCT國際申請,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依舊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負責,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仍要適用各國法律。
有人可能以為PCT途徑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途徑更具有優越性,但實際上,兩者各有所長。《巴黎公約》途徑相對于PCT途徑的優點在于簡單快捷、易于掌握,且節省了PCT申請國際階段的費用,故此,當申請人的海外目標市場明確、申請意圖明確且同時申請不多于3個國家(地區)時,適宜選擇《巴黎公約》途徑;而PCT途徑更適用于意圖向4個以上的國家(地區)申請專利,或者提交申請之初尚未鎖定目標市場的申請人選擇。
當然,PCT途徑也有自己的優勢。
一是允許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向外申請。基于便捷、簡化而統一的PCT申請程序,當本國專利局具備PCT受理局的職能時,申請人可以隨時使用母語向本國專利局提交一件申請,申請文件也僅需滿足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一些簡單的要求,便可獲得國際申請的效力。此外,在后續滿足了相應形式要求時,PCT申請可將收到傳真之日作為國際申請日,就此給了申請人更多的靈活性,免去了申請前委托代理和準備譯文的繁重工作負擔,且降低了提交申請失敗的風險,真正實現了可以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向外申請。《巴黎公約》途徑不具有這些優勢。
二是給予充裕的抉擇時間。PCT申請最遲可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之時再進入國家階段(某些國家給予更長時間的寬限),申請人在這段時間里可以較為準確地評估其專利申請的商業價值、籌集進入國家階段的經費,或者根據市場需要確定是否進入,以及進入哪些外國國家階段,亦或及時終止申請程序,避免盲目投入昂貴的國家階段費用。
三是提供有益的幫助。按照PCT規定撰寫的申請文件格式規范,在國家階段通常不審查國際申請的形式問題;申請人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審報告,可以清楚地了解其申請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水平,準確評估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此外,申請人憑借國際公布可以在許多國家獲得臨時保護、尋求潛在的被許可方和風險投資。
減少失誤
準確把握申請程序
選擇了PCT途徑,申請人便需要對PCT申請程序有較為準確的了解和把握,真正發揮PCT途徑的優勢,做到為我所用。
首先是提交PCT申請方式的選擇。目前,中國申請人提交PCT申請可以通過紙件和電子申請兩種方式。紙件申請方式,具體分為面交、郵寄和傳真3種,需要特別說明的是,PCT申請以專利局受理處收到日作為申請的提交日,并以此確定國際申請日。電子申請方式,又分為PCT-SAFE、CEPCT客戶端和CEPCT電子網站提交3種模式。電子申請既方便又節約申請費(有一定程度的費用減免),可作為首選。紙件申請,特別是傳真方式,可作為網絡通信故障時的兜底選擇。
其次是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選擇。此程序設置于PCT申請國際階段中,是一個需要額外付費的可選擇性程序。該程序設立的目的是對經過修改的國際申請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給出初步的無約束力的意見(即僅供參考,不對授權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故此,通常情況下,當申請人在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的評價較為負面,希望通過修改申請文件或提交意見陳述的方式再次得到一個較為積極的評價意見時,比較適合選擇此程序。
第三,進入國家階段時機的選擇。前述已提及,PCT體系是一個申請體系而非授權體系,其程序設計分為國際和國家兩個階段,國際階段更多傾向于為申請人提供有價值的服務,而國家階段才是實質性審查(授權)階段,故此,若想獲得某一國家(地區)的專利保護,必須進入該國(地區)的國家階段。而進入國家階段的時機,完全取決于申請人對目標市場的考量和實際需求,國際申請日被確立后到國家階段期限屆滿日之前,均可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當然,國家階段程序啟動的早晚將對后續審查進度帶來一定影響。
多快好省
合理利用便捷措施
時間和資金,是申請人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時必然考慮的因素,對于PCT申請人而言,可以合理利用一些程序或機制,達到簡化手續、降低成本、加快程序的目的。
一是利用DAS方式提交優先權副本。DAS,即優先權文件數字接入服務,申請人可以利用該服務存入或者獲取優先權文件副本,而不必分別向每個提交了申請并要求優先權的專利局提交經認證的副本。目前,中國申請人可免費辦理該項業務。要求了優先權的PCT申請人通過此方式提交優先權副本,即節省了每件150元優先權文件制作費,又簡化了提交手續。
二是利用國際階段程序完善申請文件。PCT途徑的國際階段程序給予了申請人兩次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一次是國際檢索程序后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一次是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中對申請文件全文的修改,申請人可選擇利用這兩次機會,修改并完善申請文件,以期減少在其他國家階段因多次修改文件而產生的昂貴的律師答辯費,進而也避免延長審查周期。
三是利用PCT-PPH機制加快審查程序。PPH又稱“專利審查高速路”,是目前在國際上以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形式存在的一種加快協議國之間專利審查的程序性機制,分為常規PPH和PCT-PPH兩種。對于中國PCT申請人而言,若收到了肯定的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指出其PCT申請中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具有可專利性,便可以請求對有關國家或地區階段的申請進行加快審查。對申請人而言,PPH的價值還體現在同族申請得到優先處理、提高審查結果的可預見性、大幅降低申請成本以及為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組合策略提供更多選擇等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張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