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互聯網理財產品——“京東小金庫”侵犯其商標權,中科聯社(北京)網絡技術研究院(下稱中科聯社研究院)將該理財產品提供者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涉案行為并不構成侵權,駁回中科聯社研究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京東理財產品被訴
據了解,2013年2月,中科聯社研究院在第35類服務上注冊了第9787284號“小金庫xiaojinku”漢字、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2014年12月,在第35類服務上注冊了第12360768號“小金庫”文字商標;2015年6月,在第36類服務上注冊了第12071358號“積金匯小金庫”文字商標。中科聯社研究院在一款名為“親信”的手機APP中對上述涉案商標以“人民小金庫”的方式進行使用。
2014年2月,京東電子商務公司運營的京東商城作為為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業務提供輔助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了備案。此后,京東商城網站開設了“京東金融-京東小金庫”頻道,通過“京東商城網站首頁-網站導航-生活服務-小金庫”以及“京東金融”頻道首頁右側的滾動欄目“小金庫”均可點擊進入。京東商城會員登錄后進入“京東小金庫”頻道,可以看到“京東小金庫余額”、《小金庫用戶服務協議》等。該協議中對其“小金庫”的解釋為“指本公司為您提供的可以通過網銀錢包系統與其合作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公司、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下同)的系統相連,通過金融機構系統在該公司的網上自助前臺系統(即“網銀錢包”)進行相關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基金、股票、債券等,下同)交易資金的劃轉、支付及在線進行理財產品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該協議還就特別提示、服務對象范圍、小金庫服務業務消費、退款、小金庫服務保障、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目前,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在“京東小金庫”中合作的金融機構有嘉實基金和鵬華基金。
2015年7月,中科聯社研究院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作為“京東”及“京東小金庫”新浪微博的注冊主體,未經許可在微博中使用與其上述商標相同及近似的“小金庫”“京東小金庫”進行廣告宣傳。同時,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的金融頻道以及京東金融、網銀錢包APP中以“京東小金庫”的名義銷售基金產品,并在京東商城網站對“京東小金庫”進行推廣宣傳。中科聯社研究院認為,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和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其對“小金庫”等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中科聯社研究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京東世紀貿易公司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共同承擔此案合理支出3萬元。
一審判決并未侵權
面對中科聯社研究院的侵權指控,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首先,“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財務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該商標屬于非臆造詞,顯著性較弱,尤其是在金融領域;其次,該公司使用的是“京東小金庫”商標,與中科聯社研究院的相關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京東”是該商標中的顯著性標識部分,能夠明確服務的來源,即使有部分簡稱為“小金庫”,也是在“京東”項下,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導;第三,“京東小金庫”是由嘉實基金和鵬華基金共同提供的基金理財增值服務,購買小金庫產品相當于購買基金,能得到風險低且穩定客觀的投資收益。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提供的是輔助服務的信息系統,屬于商品分類表中的第36類,包括基金投資、金融服務、金融信息、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等,與中科聯社研究院享有商標權的第35類商標的服務類別不同。
京東世紀貿易公司除了同意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的答辯意見之外,還表示其沒有提供“京東小金庫”服務,不應該成為此案被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在其經營的京東商城網站、“京東金融”手機客戶端以及相應的推廣宣傳中使用了“京東小金庫”;京東世紀貿易公司在其注冊的新浪微博中以“京東小金庫”命名并發布含有該名稱的博文,均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因此,判斷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與京東世紀貿易公司的上述行為是否侵權,就需要判斷其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中科聯社研究院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其服務的范圍是否與中科聯社研究院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的核定范圍類似。
朝陽法院認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及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使用的“京東小金庫”與中科聯社研究院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相比,在讀音、字形、整體視覺效果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同時,“小金庫”一詞并非由中科聯社研究院臆造或獨創,其本身具有固定含義,因此該詞匯在作為商標使用時,尤其是在與資金、資產相關的服務中,顯著性較弱。這一點從中科聯社研究院自身使用其商標時也是以“人民小金庫”的方式同樣可以佐證。由于“小金庫”本身屬于有固定含義的詞匯,顯著性較弱,涉案商標中的“京東”“積金匯”,或者文字、拼音與圖形的組合,才是具有識別服務來源功能的主要部分,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及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使用“京東小金庫”不會構成與中科聯社研究院涉案商標的混淆,因此二者之間不構成近似。
朝陽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京東小金庫”不構成對中科聯社研究院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駁回了中科聯社研究院的全部訴訟請求。(祝文明 秦文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