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解答(研發費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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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10:49:26
Q: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A: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Q:2016年起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A:與原政策相比,此次調整完善主要體現在五方面:
一是放寬研發活動適用范圍。
二是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
三是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 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同時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的具體范圍。
四是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
五是減少審核程序。
Q:是不是所有研發費用都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A: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在此范圍之外的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如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房屋、建筑物的折舊是不允許加計扣除的。
Q:研究開發人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A:研究開發人員的構成,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Q: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形成的研發支出可否稅前加計扣除?
A: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Q:享受加計扣除的企業在申報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A: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進行備案。答: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依照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同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隨年度申報表一并報送。
Q: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嗎?
A:企業符合條件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