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5號
【發布日期】2019年1月25日
2013年1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2018年4月4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2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調整原產于美國及部分歐盟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
2018年1月27日,應國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對國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
英文名稱: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單丁醚),Diethylene Glycol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單丁醚)。
分子式:
乙二醇的單丁醚:

二甘醇的單丁醚:

化學結構式:
乙二醇的單丁醚:

二甘醇的單丁醚:

物理化學特征:
乙二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二甘醇的單丁醚:無色透明液體,微有香味,接觸明火、高熱和強氧化劑有燃燒的危險。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機溶劑,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樹脂、硝基纖維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是廣泛應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劑,也是硝化纖維素、醇酸樹脂和用順酐改性的酚醛樹脂的溶劑。一般用作涂料特別是硝基噴漆,可以防霧、防皺,提高涂膜的光澤性和流動性;也用作金屬清洗劑,脫漆劑,脫潤滑油劑,汽車引擎洗滌劑,干洗溶劑,環氧樹脂溶劑,藥物萃取劑,農藥分散劑,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纖維油劑的油分散互溶劑;也用作硝化纖維素、清漆、印刷油墨、圖章用印臺油墨、油脂和樹脂等的溶劑,乳膠漆的穩定劑,飛機涂料的蒸發抑制劑,高溫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進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30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3年第5號公告和商務部2018年第32號公告的規定相同。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1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