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和東盟國家經貿往來的迅速增加,構建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系統,積極促進我國企業應對中國東盟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的加強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只有通過指導企業有效開展專利預警相關工作、科學構建與東盟貿易經營戰略相對應的專利風險預警機制,幫助企業提升預警能力,才能保障我國企業在與東盟自由貿易的競爭中穩中求勝。
一、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立的背景
(一)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和成熟發展
中國-東盟自貿區在2010年前后建成,在隨后的幾年里,雙方貿易往來進入了新的階段,同時雙方有針對性的簽訂了諸多包括擴大雙方經貿領域,協調相關經貿政策的協議。而就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關系來看,雙方交往歷史源遠流長,自上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雙方的關系得到了更為全面的發展,在2003年到2013年這黃金十年中,雙方在貨物貿易、雙向投資、金融合作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展。而在未來,在一帶一路的大框架下,我國提出希望打造“鉆石十年”的構想,在多領域的合作中與東盟取得深入溝通。
無論是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深入發展,還是國家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構想,抑或是雙方致力于打造的“鉆石十年”,其著眼點和落腳點只有一個,那就是促進雙方的經貿發展和文化交流。自貿區正式建立以后雙方進一步簽訂的各項協議已經在深入雙方的發展內容,而眾所周知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雙方的貿易往來中,首先強調的應當是在一個法治框架下進行,如果說在貿易往來的初期,雙方都沒有將法治理念作為各自的核心位置的話,那么在深入發展的歷程中,就應當發現經濟往來中法治的重要性。而本文的核心內容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首先是雙方共同的法治發展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自貿區的貿易激增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需求
就發展的實體內容來講,中國—東盟國家經濟中國是亞洲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中國制造業深入發展,同時高端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也在不斷提速。對于東盟國家來講,這種迅速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市場份額和長遠利益,同時中國廣闊的國內市場深深地吸引著發達國家和東盟國家跨國企業的目光。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不僅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圍繞知識產權對中國企業提起訴訟的案件接連不斷,已對我國某些行業的發展形成了威脅,在中國企業也在不斷擴張進入東盟國家的過程中,東盟國家的本土企業也在不斷壯大,各國政府對于本國的企業也在不斷進行扶持和保護,幫助他們通過知識產權進行發展和擴張。因此,在全球一體化的背景下,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非常重要。
2014年中國-東盟貿易額達4803.94億美元,占中國對外總貿易額的11.16%,雙方經濟貿易往來更加頻繁,貿易額持續高速增長。而就中國與東盟國家的知識產權布局比重來講,雖然中國的經濟水平在快速提高,知識產權創造能力也在不斷提高,但是必須看到的是,東盟國家的許多跨國企業也在迅速擴張,而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更是為雙方的自由貿易提供了廣闊的平臺,這不僅僅是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契機,也是東盟國家跨國企業向我國擴張的機會,在市場的催動和其國家政府推動下,東盟國家的企業也在不斷向我國進行專利布局和擴張,這無形中給我國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帶來了挑戰,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阻礙了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威脅我國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
貿易額的迅速增長代表著貿易更加頻繁,企業間的交流更加密切,知識產權必然在其中起著巨大作用,無論基于我國政府對于經濟安全的考慮,還是基于我國企業對于取得經濟優勢地位的考慮,都會對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產生需求。
二、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研究綜述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負責人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建立專利預警機制并進行了相關描述,自2003年之后,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對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進行了相關研究,經過筆者以“知識產權預警”、“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等關鍵詞的檢索,發現肖海和陳寅(2011)對國內1979年到2010年間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學術研究做過概括,在其文章中,概括了我國預警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專利預警、國防知識產權預警、企業與自主創新的知識產權預警和信息情報與知識產權預警等四個方面[1]。而在整體文獻數量上看,該時間段的總數只有18篇。
通過對相關最新文獻的檢索,在最近五年發表的文章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方面的文章明顯增加,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在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整體構建上,肖海和陳寅(2011)提出了構建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構建方法[1]。鄭曉紅(2013)對我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進行了整體層面的反思和分析[2]。
在知識產權分類層面上,馬文君等人(2011)針對林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3]。于凌崧(2011)對新產品開發相關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進行了相關探索[4]。孟祥渝(2013)提出在醫藥專利領域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5]。
在企業知識產權相關問題上,國內專家也提出了相關理論。成全和王玉平(2012)提出了企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實施策略[6]。彭祥飛(2012) 以政府視角分析了湖北省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7]。
雖然對于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國內外學者已經做出了一些論述,而基于本文中國-東盟視角下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方面,國內的研究比較少,在筆者搜集的資料看來,吳奕(2011)探討了中國與東盟諸國知識產權協調機制[8]。陳宗波和陳祖權(2005)針對中國-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論述[9]。而在檢索到的諸多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相關文獻中,專門對中國-東盟預警機制的構建理論進行探討的極為少見,為豐富學界理論,推動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本文將針對這一點進行相關探討。
三、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理論基礎與可行性
(一)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含義
所謂知識產權預警,簡單的講,是政府部門為了給所轄區域內的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知識產權訴訟糾紛,通過對國內外企業知識產權的信息資源進行收集、整理、分析、整合,并將有用信息反饋給問題企業,使企業能在最短時間內做出調整方案和應對舉措,盡可能由以前的被動應訴轉變為主動防御,從而長期存在的并健康運行的預測和告警制度體系[10]。
隨著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東盟國家也在不斷出臺知識產權戰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護國內的知識產權,培育知識產權優勢,通過實施知識產權和轉讓知識產權獲取經濟收益。有效防范應對知識產權糾紛,保護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產業經濟安全。另一方面在國外進行知識產權“侵略”,一是通過技術許可協議等手段將專利商標等使用權轉讓給技術接受方從而獲得可觀的技術使用費;二是依靠知識產權實施將專利產品、馳名商標產品、原產地產品等打入國際市場,獲取價值盈余;三是通過知識產權的交叉許可降低獲取新技術或產品的成本,從而增加利潤以便加強對國際經濟貿易市場的控制和支配,攫取高額壟斷利潤,實施知識霸權。
(二)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理論基礎
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現實必要性顯而易見。而在理論上,特別是法學理論上,知識產權的地位如何就構成了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理論基礎,在現代社會,知識產權之所以得以存在并且為世界各國作為一種財產權所接受和保護,就是因為它的存在(一種基于知識產品的存在)是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的。
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同時又是財產權,對世權,絕對權,它意味著取得知識產權的個人和組織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對抗所有其他人而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我國企業在國外行使知識產權,還是國外企業在我國行使知識產權,都應當尊重和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這種理論基礎上的互相尊重就構成了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立的理論基礎。
在諸多國際性的協定和公約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巴黎公約》中,知識產權得到了肯定和保護,而我們知道,知識產權的授予,為其創造者帶來了巨大的激勵,不僅為其權利人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給他們為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帶來更為先進的知識產品的動力,進而促進社會總福利的增加。在更為現實的層面上,就我國和東盟國家來講,知識產權的授予,無論是專利權還是商標權,都會為各國的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還會為本國企業對外擴張提供一種合理而便捷的渠道。
(三)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1.我國與東盟國家政策指引
近年來,我國政府從國家層面上發布了諸多支持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的政策,無論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還是其后發布的《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都對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的國際化做了部署。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的白皮書中提出了“按照國情確定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種思路的提出,在本質上就是從國家層面上對于知識產權本身的一種重新思考和重新定位,2005年開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就已經是國際性的,從那時候起,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執法方面,都已經逐步向各國際協定和條約走向一致,例如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在我國與東盟的合作協議總,在2002年雙方簽署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中,雙方就提出了在知識產權領域加強合作的意愿。但是事實上,當今世界各國,任何形式的競爭實際上都是綜合國力的競爭,在本質上的競爭過程中,尤其在知識產權的競爭領域,一旦占據了競爭的制高點,例如取得了相關專利領域的獨占優勢,就會不斷試圖擴大這種優勢,這種競爭我們不可能等待競爭對手給我們機會而裹足不前,而應該盡早對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提高認識并且進行深入研究和實踐,特別是對于廣西南寧這一與東盟交流的重要通道來講,更是應該做出最為具有前瞻性的工作。
2.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有實際需求
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的直接目的在于幫助企業在對外貿易的過程中構建知識產權方面的全面防范和應對措施,這個時候我們面對的問題是,究竟這種機制的存在對于企業的意義有多大,以及企業自身在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過程中能夠起到多大的作用。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案例分析得出這種需求的現實性。
南寧五菱桂花車輛有限公司生產的“桂花”牌拖拉機曾經大量生產并出口越南等東南亞國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國內的許多拖拉機廠商利用國外消費者不了解“桂花”商標的商業漏洞,打著“桂花”的旗號大量生產并出口銷售,而由于五菱桂花公司的“桂花”商標未在越南注冊,而國外的廠商特別是越南國內廠商大肆使用該商標仿冒拖拉機,給南寧五菱桂花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在吸取教訓后,五菱桂花公司在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東南亞國家特別是越南申請了“桂花”商標,通過知識產權維權成功保護了自己的權益。
分析以上案例我們可以很容易發現,如果在南寧五菱桂花公司被侵權以前我們已經建立起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企業就可以很便捷的得到政府的預警指導,如及早在東南亞各國注冊“桂花”商標,而不是等到被侵權甚至“桂花”商標已經被注冊后才后悔莫及。
在中國-東盟的自貿區的重點城市廣西南寧,雖然屬與東南亞貿易交流頻繁的地區,但許多對外貿易企業并沒有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而一些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的企業對于預警機制也并沒有充分的認識,可以很客觀的講,大部分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可能僅僅停留在專利申請,商標注冊這類問題上,而對于知識產權戰略布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訴訟等問題的認識極為有限,事實上,不僅在南寧,國內的許多企業都存在著相同的問題與困境。隨著與東盟國家貿易的增多,許多企業已經開始意識到上述問題,但是對于單獨的企業來講,建立龐大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個時候,政府就應當在宏觀層面上對知識產權的政策進行調整和指導。
就我國與東盟國家的企業交往來看,因為我國和東盟國家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在農業、制造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有較多的交往,而在這幾個領域中的知識產權領域,無論是新型農作物還是農業機械專利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布局空間,這種情況下,政府具有前瞻性的宏觀預警指導和企業的主動應對對于我國特別是廣西企業無論是應對訴訟還是進行戰略布局都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四、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理論的構建思路
構建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是中國東盟知識產權保護的前置化,是維護產業安全的基礎性、前瞻性和預防性工作,對于我國企業侵犯國外知識產權的行為起到信息支撐作用,在防范國外知識產權布局對我國關鍵領域的封鎖控制、避免中國東盟知識產權侵權和糾紛的發生、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引導企業健康發展并參與國際競爭,以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政策指引以縮減風險
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首先應該加強對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過去,我國企業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屢屢發生跨國公司在國內外搶注我國專利、商標的事例,使本該屬于我們的知識產權陣地白白喪失,產業利益受到實質性損害。
在美國危機管理大師羅伯特大師的危機管理理論中,提出了4R危機管理理論,即縮減力(Reduction)、預備力(Readiness)、反應力(Response)、恢復力(Recovery)四個階段。而在對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部分中,應當首先強調縮減力和預備力兩個方面。由于各國都已實行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首先強調的是法治經濟,這就意味著我國應該首先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作為自治區的廣西來講,需要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制定符合地方貿易需要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
就危及管理理論來講,首先應當強調縮減力,即降低風險。在加強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首先需要的是根據實際情況與東盟國家簽訂相關協議,這種協議應當是互惠互利的,并且需要特別強調發生知識產權沖突時的相應解決機制。同時本國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于與東盟貿易頻繁的廣西來講,還需要因地制宜,結合企業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如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聯合制定相應辦法,幫助企業建立在東盟國家企業對我國企業發起知識產權跨國訴訟時的應對策略,在符合雙邊協議的前提下,盡力保障我國企業的合法和合理利益,避免因為企業自身對于法律方面的認識缺乏和沒有完善的危機處理預案而遭受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損失。這種協議的簽訂可以在雙邊政策層面上降低知識產權被侵權風險,也是預警機制最先應考慮的問題。
(二)監測信息以應對現實危機
在我國與東盟國家的貿易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知識產權方面的摩擦,而一旦發生我國企業因為在東盟國家侵犯東盟國家知識產權遭到知識產權方面的訴訟,就可能產生非常大的損失,因為無論是知識產權還是訴訟制度,我國與東盟國家都有區別,而我國企業在國外遭到訴訟將會面對的一個直接問題就是不了解對方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要面對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貿易交流而盡量避免侵犯東盟國家的知識產權是非常重要的。
在這一思路上,首先要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搜集機制,這種機制應當建立在全面而有重點的基礎之上的,一方面要有利于預警哪些產業或產品可能發生有關知識產權訴訟,及時發現和制止侵權行為,采取相應措施避免被立案調查;另一方面是當東盟國家企業提起知識產權侵權指控時,為企業對該專利提請撤銷、宣告無效或利用公知技術進行抗辯,以及降低賠償額度提供基礎數據和建議。
由于涉外知識產權貿易中就必須要考慮他國的情況,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特征,超過了法定保護期的知識產權就不再具有獨占性,只有充分了解和統計這些知識產權的具體情況,才能做到有備無患,并搶占先機。從宏觀經濟學上看,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失靈需要政府管制,政府對于宏觀經濟運行負有重要的職責。由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除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外,其他知識產權需要通過注冊而授權。因此,國家也比較容易監測知識產權狀況,達到監督作用。從而預防與應對我國企業侵犯東盟國家知識產權。
(三)進行戰略布局以取得獨占優勢
預防東盟國家知識產權布局對我國關鍵領域的封鎖控制。知識產權具有非常大的地域性和時限性,對于知識產權的布局來講,想要取得獨占優勢,必須取得關鍵領域的控制權,而在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相關政策中,各國都在不斷強化國內企業對于本國知識產權關鍵領域的占有。
在危機管理理論中,反應力和恢復力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東盟國家企業已在我國相關重點領域進行了布局才有所反應,而應該在危機發生之前或者有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就有所反應。與東盟國家的貿易交流中,東盟國家企業肯定會在我國提起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申請,而在雙邊協議和法律的規定內,我國不得不允許這種知識產權的授予,這種情況對于我國企業在進入東盟國家的過程中也同樣會遇到。此時,如何避免我國知識產權的關鍵領域被國外企業封鎖控制,如何幫助我國企業在東盟國家取得更優勢的地位非常重要。
因此在建立預警機制的過程中,為了避免被封鎖和取得相關領域獨占優勢,首先需要明確對關鍵領域的劃定,其次,在明確了知識產權的關鍵領域后,應當鼓勵企業及時進行專利布局,由點及面,不僅要取得相關授權,還要預防其他國家的侵權。最后,要擴大這種優勢,必須在取得授權和希望取得獨占優勢的領域的周邊領域進行相關專利申請,才能最終取得良好的知識產權優勢。?
五、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的核心機制
本文希望得出的結論是而應當是一種符合法律邏輯和現實情況的預警進路,而在構建此種路徑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到國際社會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通行做法,而對于我國和東盟國家來講,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雖然雙方已建立了自貿區,簽訂了諸多協定,但是每個國家的現實情況和具體法律法規規定都是有所區別的,而無論是我國政府還是企業,都不可能窮盡上述所有要點,因此做出有所側重的預警方法十分重要,鑒于此,我們提出了一下幾條核心機制。
(一)建立知識產權分類與篩選機制
在現有的國際通行理論中,知識產權本身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代表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獨占地位。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是一項長遠和系統性的工作,其建立面向的企業大多屬于知識產品密集的知識型企業,而非傳統純勞動力特別是純代工等類型的企業,換句話說,這個預警機制不可能涵蓋所有的企業和行業,因而在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過程中,做好知識產權的分類與篩選工作,對于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后續工作的開展有重要作用。
這種甄別首先要做的是對知識產權進行整體劃分,這種確定工作無法通過定性方法來解決,只能用定量方法來解決,易言之,必須通過相當規模的統計和市場調查才能確定。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的數據庫,對相關重點領域的知識產權進行分類,同時對我國與東盟貿易往來的歷年數據進行分析,對歷年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最多的領域和行業進行統計分析,進而得出在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中應當重點關注的行業和企業,而在后續工作中,要做的就是對上述內容進行市場價值和地位的篩選評估,委托相關單位根據企業的市場地位和市場價值進行篩選,這種篩選其目的一方面在于確定擬建立的知識產權最先應當關注到的行業和企業,另一方面在于當發生相關知識產權跨國糾紛的時候對于我方提出的抗辯和訴求可以提出有力度的理論和現實支持。
事實上,這樣的工作不僅僅是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前期工作,由于知識產權在企業融資領域逐步顯現并且正逐步發揮巨大作用,這對于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篩選評估能力也將起到提升作用。
(二)建立對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的信息監測機制
知識產權涉及面廣,涉及的企業眾多,在擬構建的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中,首先需要做到對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的主動預警。眾所周知的,在出現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中,最主要的部分出現在知名著名商標、名優產品專利、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而知識產權預警的首要工作就是信息源的分類和信息本身的監測搜集,因此,做好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的信息監測十分有必要。
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政府和企業的互動,首先,國家與地方政府均要有所側重,作為我國政府來講,應當注意中國與東盟貿易往來過程中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貿易額大的領域和企業。在具體方法上,應當參照本章第一部分,作為地方政府,如中國-東盟自貿區的重點區域廣西,再細化如廣西南寧,就需要因地制宜,選擇本地一些特色企業和相對比較重點的領域,廣西在中國與東盟的交流中起到了承東啟西的作用,而在文化交流上,廣西與東南亞國家關系密切,可以說,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深化,雙方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可能很大,廣西的一些農業機械,礦產冶金等重點產業對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安全和有重要影響,因此,做好相關預警機制十分重要。
這里所說的信息監測應當包括如下幾個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信息,知識產權申請授權信息,企業以往進行過的知識產權類訴訟信息,企業商標專利海外申請信息等。
任何一種理論的提出或者機制的建立,都應當是有點有面、由點及面的,因為無論是基于時間還是金錢抑或是機會成本的考慮,在工作的起始階段最好是抓住重點領域。在本文討論建立的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中,如果不能抓住重點的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進行信息監測,就很難實現預期效果,也很難積累相關經驗。
(三)建立政府-企業聯動預警機制
前文已經提及,預警機制的建立,政府負有重要職責,而企業是最大的受益方,但是由于政府是公權力的代表,不可能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全面的管制,只能做宏觀政策的指導,與此相對的,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具有經濟活力和最靈活的單位,因此,在知識產權預警的核心機制中建立政府與企業的聯動顯得尤為重要,
就廣西南寧本土來講,近年來政府在知識產權的發展方面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諸多成果,特別是在政府對于企業專利申請的支持等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績。而在實際的預警機制的操作中,我們可以按照以下的辦法來建立這種聯動機制。以南寧為例,首先,聯合政府和企業知識產權相關部門。如版權局,科技局,工商局等和行業協會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預警辦公室。第二,對于相關企業來講,主要是經過上文中評估得到的相關重點領域的重點企業,應當主動納入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體系,定期上報企業最新申報的專利申請和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等信息,同時在遇到相關知識產權訴訟的時候更應當上報,這樣的上報其目的并不在于使企業經營受到干預,而是由政府部門進行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進而得出相關的戰略指導,為了尊重企業的獨立經濟地位,這種指導應當是非強制性的指導。最后,政府和企業的聯動部門在進行分析之后應當定期發布報告,這種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最新的知識產權熱點以便于企業進行相關布局,近期出現的知識產權警情以便于企業提高警惕。
建立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因為它涉及面廣,不僅牽涉到政府,也牽涉到企業,不僅是我國自己的事情,也牽涉到其他國家和國際條約。因此,在該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應當有各司其職,互相尊重的理念,政府要做好指導和牽頭工作,而企業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做好建立中國-東盟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