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方面,當事方將通過斯洛文尼亞知識產權局(SIPO)的行政程序更快、更經濟地實現商標的撤銷或無效宣告,而不是像以前一樣只能通過法院程序執行。
在專利方面,斯洛文尼亞根據已批準并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統一專利法院協定》,對具有統一效力的專利(EPU)作出了新的規定。
下文將對修正案最重要的變化進行簡要的概述。
商標方面
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將由SIPO負責
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的程序現在由SIPO而不是法院管轄。因此,這兩種程序都將成為行政程序。
對于因權利受到侵犯而引發爭議的反訴案件,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這將有助于提高訴訟程序的效率。
相對駁回理由:在先歐盟商標的聲譽評估
根據先前的有效規定,在先商標的聲譽(作為異議的依據)僅在斯洛文尼亞境內進行評估,這在在先商標為歐盟商標的情況下引起了很多問題。由于這種含糊不清的情況,修正案在文本中補充了關于在先歐盟商標的規定,即該類商標的聲譽將在歐盟境內進行評估。
專利方面
禁止(具有或不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和國家專利同時生效
如果在斯洛文尼亞申請保護的歐洲專利(無論該專利是否就統一效力進行了注冊)和國家專利因同一發明而被授予給同一人,且具有相同的申請日期和相同的優先權要求日期,則認為國家專利自歐洲專利局(EPO)在《歐洲專利公報》上公布了對歐洲專利授權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法律效力的終止與異議期限或異議程序的最終決定有關。
更明確地定義提交歐洲專利權利要求譯文的義務
提交歐洲專利權利要求譯文的3個月期限將從EPO在《歐洲專利公報》上公布歐洲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
修改或限制專利權利要求的譯文必須在EPO公布歐洲專利的修改形式或限制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交,或自歐洲法院部分撤銷歐洲專利的決定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交。
如果歐洲專利由于形式上的原因未在EPO注冊為統一專利,后續在SIPO注冊的可能性
修正案新的第30條a款允許由于形式上的原因(例如請求提交得太晚)而未在EPO注冊為歐盟統一專利的歐洲專利的所有人,即便在成員國注冊歐洲專利的正常期限已過,仍然可以進入斯洛文尼亞的國家階段(自最終駁回決定起3個月內)并在SIPO的專利注冊簿中注冊該歐洲專利,該專利將作為國家專利生效。
擴大使用書面證據的可能性
與迄今為止有效的法規相比,專利所有人能夠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獲得書面證據,并將其提交給SIPO,作為發布宣告性決定的依據,并且即使在專利有效期的第10年之后,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專利的有效性:
提交經任何其他機構(具有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資格)或與之簽訂相關協議的其他專利局全面審查后授予的相同發明專利的斯洛文尼亞語譯文;
從具有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資格的任何機構或與之簽訂相關協議的其他專利局獲得一份附有書面意見的關于技術現狀的調查報告,作為SIPO簽發其中一項宣告性決定的依據。
其他事項
將延誤后提出繼續程序請求的目標期限縮短至4個月(自2023年9月27日起)
修正案第67條規定,盡管當事方沒有履行獲得權利的程序所要求的義務,但仍然可以在延誤之后提出延誤后繼續程序請求并繼續使用獲得權利的程序,而無需說明延誤的正當理由。到目前為止,在延誤發生之日起,提出延誤后繼續程序請求的6個月目標期限被縮短為自延遲發生之日起4個月。這增加了法律的安全性,因為法律不確定性的期限將縮短。
授權書:不再只是書面形式
新法律取消了以書面形式提交授權委托書的要求,這將使代表代理人更容易獲得客戶的授權委托書——例如掃描件(電子形式)。
如果客戶已授權了若干代表,但未指明SIPO應向哪位代表發送信函,SIPO將把所有信件送達至列在最后的代表,而不再向列在最前面的代表送達信函。(編譯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