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政策: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現行政策文件有:
《2016-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甬政辦發〔2016〕158號);《2016-2017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6〕1036號);《寧波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修訂)》(甬新能源汽車辦〔2016〕8號)。
二、補助范圍:
適用區域范圍為我市全大市范圍。享受我市地方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三、補助車輛:
可享受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輛目錄》,在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審批通過、并在本市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消費者在已備案的生產企業指定的銷售機構購買已通過審批的車型可享受國家補助和寧波市地方補助雙重補助。通過備案審核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名單將按批次陸續發布。
四、補助對象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擁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戶是指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五、補助方式
消費者在已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購置新能源汽車時,直接按扣除國家補助和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購買新能源汽車。消費者須向銷售機構提交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協助銷售機構申領資金補助。
六、補助標準
符合本市財政補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車,2016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2017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調20%):
(一)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
1 |
2 |
3 |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 |
/ |
/ |
1 |
注:微型車(2座)按此補助標準50%進行補助。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 車輛類型 |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標準車(10米<車長≤12米) |
| 純電動續駛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 純電動客車 |
Ekg<0.25 |
5.5 |
6.5 |
10 |
12 |
21 |
25 |
| 0.25≤Ekg<0.35 |
5 |
6 |
9 |
10 |
19 |
23 |
| 0.35≤Ekg<0.5 |
4.5 |
5.5 |
8 |
9 |
17 |
21 |
| 0.5≤Ekg<0.6 |
4 |
4.5 |
7 |
8 |
15 |
18 |
| 0.6≤Ekg<0.7 |
3 |
3.5 |
5 |
7 |
12 |
15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 |
/ |
/ |
6 |
7 |
8 |
注:1、上述補助標準以10-12米客車為標準車給予補助,其他長度純電動客車補助標準按照上表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和純電動續駛里程劃分,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助標準按照上表純電動續駛里程劃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8米<車長≤10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8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
2、公交車按國家標準1:1補貼。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專用車、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900元,每輛車補助最高2萬元。
(四)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 車輛類型 |
補助標準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20 |
|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 |
30 |
| 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 |
50 |
(五)除燃料電池汽車外,本市補助標準按照累計銷量逐步退坡,具體如下:
| 核定補助金額 |
乘用車(輛) |
客車(輛,公交除外) |
專用車(輛,環衛車除外) |
| 補助標準×1 |
S≤1000 |
S≤300 |
S≤500 |
| 補助標準×0.5 |
1000 |
300 |
500 |
| 0 |
S>2000 |
S>500 |
S>1000 |
注:S代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具有獨立法人的生產廠商在本市累計銷售單一類型新能源汽車總量。
(六)上述車型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以及一戶家庭購買超過3輛(含3輛)新能源汽車的,按補助標準的25%進行補貼。
七、申請備案流程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銷售機構申請備案,須向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備案材料,經核準后,才可申請資金補助。
相關申請材料及附件見《寧波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修訂)》。
八、申請補助流程
(一)已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包括銷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向注冊地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三)各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將申請材料報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市財政局將市級補助資金下達至各縣(市)、區財政局;
(四)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憑相關文件向注冊地縣(市)區牽頭單位、財政局領取補貼。
相關申請材料及附件見《2016-2017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管理辦法》。
九、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解讀人:過雄杰
聯系方式:0574-89187181
附件1、《2016-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甬政辦發〔2016〕158號)
附件2、《2016-2017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6〕1036號)
附件3、《寧波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修訂)》(甬新能源汽車辦〔2016〕8號)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