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萬元到300萬元再到1000萬元,在近期的商標侵權案件中,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判決中確定的賠償數額引發業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在“慶豐”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其賠償北京慶豐包子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針對北京紫玉山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海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標侵權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數額由一審的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美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一案作出的二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雖然法院針對上述案件作出的判賠數額相差懸殊,但均系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中有關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而作出的相關判決。那么,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應如何計算賠償數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針對上述個案作出的判賠數額又反映出了哪些問題?
計算方法各有不同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針對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給出了5種計算方法:“權利人損失計算法”“侵權所得計算法”“許可費倍數計算法”“懲罰性賠償計算法”及“法定賠償計算法”。
“權利人損失計算法”,即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來計算。據業內專家介紹,雖然該種計算方法位列商標侵權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首位,看起來商標權利人舉證難度較低,索賠數額具有較為充分事實基礎,勝訴幾率也比較大。但是,由于市場實際需求并非靜止不變,有時會出現權利人的商品銷售量在涉案商標侵權事實發生后并未下降甚至出現短期上升的情形。如果涉案商品處于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并沒有下降,在此情況下應如何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自行下調價格,單位利潤則相對下降,而這與侵權人沒有關系。因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少按這種計算方法來確定賠償數額。
“侵權所得計算法”,即賠償數額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在無法確定權利人損失時,人民法院以侵權人所獲利益作為參照計算侵權賠償數額。但該計算方法面臨兩大難題:其一是舉證難,侵權證據一般掌握在侵權人手中,要打破信息不對稱自然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其二是利潤核算難,“侵權利潤”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潤,那么“成本”范圍如何進行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門的費用?目前通用的處理辦法是將“侵權利潤”理解為銷售利潤,即扣除生產成本和銷售成本的所有利潤。
“許可費倍數計算法”,即賠償數額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來計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表示,使用該計算方法不但能反映出權利人的意志和商標實際市場價值,還具有一定的裁量彈性。然而,該計算方法在實踐中卻面臨著諸多難題,如有的權利人從未許可過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自然無法提供許可使用費用的證據;有的權利人雖然簽署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但實際上并未履行;還有的權利人雖然可以拿出相關證明,但實際情況和侵權事實在使用類別、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事實上無法作為參考。因此,如果主張適用該計算方法,原告不僅需要簽訂真實有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而且必須真實履行。此外,上述許可使用還需要與涉案侵權事實在使用類別、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或可參照性。只有滿足上述條件,原告的主張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懲罰性賠償計算法”,即對惡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以上述3種計算方法之一確定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國民商法領域的重大突破。而如何適用這一新的制度,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實務中的熱點和難點。
“法定賠償計算法”,即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來計算。2013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以2008年6月以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1097件商標侵權案件為統計對象,推出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其中顯示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損失”“獲利”和“法定賠償”這3種計算標準的采用情況分別為15件、11件和1071件,分別占比1.37%、1%和97.63%,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定賠償”是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最主要方式,但是采用此法獲得的賠償數額過低廣受詬病。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將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數額上限由50萬元調整為300萬元。
靈活適用打擊侵權
北京元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貴增表示,從我國人民法院近期針對相關案件作出的判賠數額來看,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或者損害賠償數額中,都加大了侵權人對權利人的賠償力度。這種變化反映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切實需求,也反映了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和決策,鼓勵的是創業和創新,而不能容忍山寨或者假冒。
同時,人民法院在計算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時,開始更多地去考量法律規定的適用及事實依據,要求原告與被告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舉證義務,尤其是被告應該配合人民法院盡到舉證責任,否則將有可能承擔原告訴請的賠償數額。
劉貴增同時認為,人民法院的判賠數額應當按照原告和被告的舉證情況、侵權事實等因素來綜合確定,不應該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作出過大或者過小的判賠數額。因為司法裁判的目的是讓侵權人承受應當承受的違法行為的不利后果,同時讓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縱觀上述備受關注的案件,不難發現均系我國人民法院為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而作出的判決。而據有關研究機構統計分析,2015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平均判賠額達到45萬元,大幅提升了司法保護水平,有效發揮了司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定和保護作用。如在“紫玉山莊”商標侵權案及“蒙克雷爾”商標侵權案中,法院均充分考慮了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以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的300萬元的法定上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錦川表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注重發揮審判職能,大幅度提升商標侵權賠償數額及訴訟合理支出,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加重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努力解決侵權成本低的問題;同時,堅持以市場作為知識產權價值的最佳參照系,在立法框架內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使侵權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充分考慮律師費等訴訟合理支出,加大侵權成本,使侵權人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此外,依法加大對經濟增長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使賠償數額與相關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