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熱的綜藝節目市場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維權糾紛,繼今年6月《中國好聲音》更名事件之后,據公眾號“知產力”透露,歡樂傳媒關聯公司喀什歡樂嘉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樂嘉娛”)已起訴《跨界喜劇王》制作方不正當競爭,要求千秋歲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播出《跨界喜劇王》節目,并在北京衛視、《法制日報》、新浪網、騰訊網首頁連續3個月發布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同時賠償歡樂嘉娛調查費用50萬元及損失450萬元,辛唯嘉、蘇雷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對此表示,法律條文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總則、競爭行為以及法律責任。“從歡樂嘉娛提出的訴訟來看,是按總則內容提出訴訟,但總則僅僅作為總體的原則,法院判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還需要從具體的競爭行為來進行確認。如果被告方的行為與法律中所列舉的競爭行為不符合,那么很難判定被告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訴訟中所提到的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在單位內任職的部分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等簽訂的協議,簽訂了協議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的幾年內不能自己開設或者到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任職。如果違反了協議,那么違反協議的人應該承擔責任。”
隨著國內綜藝節目的火熱,《兩天一夜》、《笑傲江湖》等節目逐漸“占領”熒屏,隨之而來的是節目的同質化現象甚至節目抄襲紛爭,如天津衛視節目《囍從天降》指責江蘇衛視《明星到我家》抄襲侵權。盡管紛爭不少,但嚴格意義上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的案例卻不多。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界定,綜藝節目中的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趙虎認為,“目前國內《著作權法》的保護力度不強,要求也相對較高。對于電視節目來說,用《著作權法》進行維權相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