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山大學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主辦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報告(2016)》新書發布暨非遺保護研討會在京舉辦。
“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要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為基礎。”中華曲藝學會名譽會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曲藝家協會理事常祥霖在研討會上如是說。
《報告》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問題需引起注意。《報告》分析認為,非遺保護的規范化工作發展仍然緩慢,《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實施細則仍未出臺,非遺行政法實施缺乏操作性。非遺保護的知識產權建設,仍然處于討論階段,未獲得實質性進展。
以民間文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例,《報告》指出,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明確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文件。《報告》關注到,2015年發生的“惡搞花木蘭”事件中對花木蘭形象的“顛覆”“篡改”“惡搞”等問題的背后,凸顯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缺失問題,尤其在互聯網時代,諸多的民間文學項目都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由于法律保護缺失而造成的糾紛更加凸顯了對民間文學保護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報告》指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是多方面的,其中立法保護非常關鍵,是非遺得到科學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國非遺保護的立法采取以行政保護為主,民事保護為輔,兩者并行的模式,盡管現行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非遺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但仍存在不足。同時,在全球化背景下,《報告》也提出非遺保護的新思路,即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具有國際視角,在國際公認的框架下展開對等銜接。
因此,《報告》認為,我們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國際社會在民事權利和傳統知識議題上的深層對話,尋求非遺的民事權利和傳統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層面取得法理上的突破和一致,另一方面,國內立法應加快相關專門法的修訂,補充可以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支撐和銜接的條款。
此外,《報告》還指出,可以考慮像歐美和日韓等國家學習,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與非遺相關的部門法,以及《傳統知識保護法》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甚至擴大到《文化遺產保護法》,為我國非遺的保護與傳承、開發與利用提供完備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