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論壇上,來自法國等國家的創作代表認為,在大多數國家,電影等視聽作品的編劇和導演無法從自己作品的再次使用和傳播中獲得報酬。當大多數運營商、廣播公司和發行商獲得公平報酬時,處于項目最核心的創作者卻很少獲得同樣的待遇,必須糾正“這種不平衡”。
根據CISAC提供的資料顯示,“二次獲酬權”及類似立法已經被引入西班牙、意大利、愛沙尼亞、波蘭、印度、荷蘭以及比利時、阿根廷等國家的立法和實踐中,而我國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二次獲酬權”也曾引起了編劇、導演和制片者們的廣泛爭議,并最終寫入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一次性報酬引發作者不滿
目前,大多數國家并未賦予電影創作者從作品后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而是將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為代表資本利益的制片者。之所以如此規定,本意在于簡化權利主體,便于交易,促進電影產業的發展,但當電影等視聽作品的市場發展越來越大時,編劇、導演等創作者們發現他們從中獲得的收益卻與其作品帶來的價值嚴重不對等。
“視聽作品的共同作者將他們的權利委托給制片者,這對作品的推廣和發行是很必要的。但由于缺乏對作品再次使用的公平獲酬,作者們很難謀生,且往往不可能就其長期利益的最大化來進行協商。”CISAC提供的資料顯示,歐洲視聽和電影產業創造了上千億歐元的市場價值,但是只有不到1/5的英國作家能單靠寫作謀生,西班牙能憑自己作品謀生的作家的比例從2004年的17.4%降到了2014年的12%。
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現行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于制片者,編劇、導演等合作作者僅保留署名權并有權根據合同獲得報酬。而實踐中,編劇、導演一般都是通過合同一次性獲得創作報酬。但是不同于美國有強大的工會組織來維護創作者利益,我國的電影創作者大多只能單個地和制片者通過合同約定報酬,報酬多少完全取決于雙方的談判地位。這樣容易導致知名度越高的編劇、導演,越能掌握談判的主動權,但是更多的普通創作者們卻缺乏合理機制來保障他們的權益。
如今,我國成為了電影生產大國,今年有近1000部電影作品投入拍攝,但是優質作品少,抄襲模仿、千篇一律、“短平快”項目頻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電影創作者沒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賈樟柯向記者表示,電影創作是一個漫長的長跑,編劇創作一個劇本短則3個月至5個月,長則5年至6年,導演從拿到劇本后看景、組建團隊、拍攝到宣傳,一部作品的創造周期平均為1年半。如果沒有合理的獲酬機制來保障電影創作者們的生活,他們就不可能全身心投入創作,不可能創作出優質的作品。相反,如果編劇、導演能從電影后續利用中獲得報酬,他們會更注重作品長遠的質量,也會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進入這個行業,促進我國電影產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二次獲酬權寫入修法草案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我國編劇、導演等相關協會組織就是否應該引入“二次獲酬權”、誰才是電影的作者有過多次爭論。經過幾輪修改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4年6月6日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分享收益的權利。這意味著電影制片者和作者都可以通過合同的形式約定電影整體的著作權和作者分享收益,在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作者依法享有分享收益的“二次獲酬權”。
華東政法大學王遷教授認為,《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雖然引入了“二次獲酬權”的概念,但也存在如下幾個問題:一是“約定優先”,即制片者和作者可以約定一次報酬,“二次獲酬權”屬于可放棄的權利;二是規定制片者向作者支付后續利用的報酬,但在網絡環境下很多情況的作品使用,制片者也不知道更無從獲取報酬;三是草案規定“二次獲酬權”的主體為導演、編劇和詞曲作者等,對于攝影者等導演、編劇和詞曲作者以外的創作者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對于哪些人享有視聽作品的“二次獲酬權”,哪些人應向權利主體支付法定報酬,各國的規定并不一致。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陳紹玲曾撰文指出,就權利主體而言,不同國家的規定寬窄不一。比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規定,導演、編劇、電影音樂的作曲者以及受保護的原作品作者都有權分享電影后續利用產生的收益。德國認為電影導演對電影的創作才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將“二次獲酬權”的主體限于主要導演。波蘭則明確將攝影者納入視聽作品作者的范疇。他認為,過寬的立法模式盡管擴大了“二次獲酬權”的受益范圍,但權利能否實現成為實際問題,而過窄的立法模式盡管保障了少數作者的權益,但對多數作者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因此,我國也應根據基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慎重設計“二次獲酬權”的主體范圍。就義務主體而言,各國規定也有差別,但多數國家鑒于制片者在影視制片與發行過程中的重大作用,規定電影制片者應在作品后續利用中向作者支付報酬。
權利的實現依賴集體管理
一部電影會涉及人數眾多的創作者,同一創作者可能參與眾多電影創作。王遷認為,對于“二次獲酬權”的實現,需要高度依賴著作權集體管理,如果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沒有對集體管理作出相應規定,“二次獲酬權”也無法得到實現。他認為,《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關于延伸集體管理和強制集體管理的規定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但是目前都還沒有涉及到“二次獲酬權”。
賈樟柯介紹,他作為中國導演協會的成員,曾通過CISAC在西班牙的會員協會收到了自己的作品在后續使用中獲得的收益,這才開始了解“二次獲酬權”。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中國導演協會為此積極推進“二次獲酬權”立法的完善。他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表作品作者集體議價,平衡作者與制片者不均衡的談判地位,也能簡化付費流程,節約交易成本,讓創作者安心投入創作,促使“二次獲酬權”的實現。但是,他也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平還有待提升。比如,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目前的成員都是制片者,還不能代表電影作者的權益。在今年6月當選為CISAC副主席后,他表示,將利用這一契機,將國外的成熟經驗帶到國內,促進國內版權保護的提升。
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在論壇上透露,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已將著作法修訂納入了明年立法計劃中非常重要的位置。電影作者們熱切呼喚的“二次獲酬權”能否通過我國立法予以確認,或許能很快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