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東鵬”二字,廣東省兩家同名為“東鵬”的企業展開了一場長達5年的商標權屬紛爭。
據了解,二者一方系水龍頭生產企業開平市東鵬衛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鵬衛浴公司),另一方為我國知名陶瓷衛浴制造企業廣東東鵬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鵬陶瓷公司)。因認為東鵬衛浴公司在水龍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東鵬”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其在先權利,東鵬陶瓷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據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8474585號“東鵬”商標,由東鵬衛浴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地漏、水龍頭、自來水龍頭墊圈、水管龍頭等第11類商品上。
針對被異議商標,東鵬陶瓷公司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支持。
隨后,東鵬陶瓷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著作權及在先商號權,而且與第5768127號“東鵬夢空間 DONG PENG DREAM SPACE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了解,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蒸汽浴裝置、便桶、水龍頭等,注冊人為東鵬陶瓷公司。
2014年3月,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水龍頭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沖洗設備、水龍頭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且“東鵬”與“東鵬夢空間”在文字構成、整體含義等方面并無明顯區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東鵬衛浴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一審訴訟階段,東鵬衛浴公司補充提交了“東鵬”牌水龍頭的銷售單及發票、宣傳廣告資料、榮譽證書、其他“東鵬”字號及商標信息、相關商標的判決書及裁定書等證據,用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格局,并主張“東鵬”字號并非東鵬陶瓷公司獨創。
但東鵬衛浴公司的訴訟主張并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東鵬衛浴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東鵬衛浴公司上訴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且該公司早于東鵬陶瓷公司在水龍頭商品上注冊“東鵬”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其對其持有的第1566637號“東鵬DoPen及圖”商標的延伸注冊。同時,東鵬衛浴公司與東鵬陶瓷公司的企業名稱中均包含有“東鵬”字號,但分別專注于不同的行業與領域,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沒有損害東鵬陶瓷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考慮到東鵬陶瓷公司的引證商標在水龍頭以外的商品上仍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標,且該商標及東鵬陶瓷公司的“東鵬”字號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在相關商品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同時,被異議商標的標志與東鵬陶瓷公司的“東鵬”字號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與東鵬陶瓷公司經營商品相同、類似或存在較大關聯性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東鵬陶瓷公司具有某種聯系,從而不正當地攀附東鵬陶瓷公司“東鵬”商號所附著的商譽,損害了東鵬陶瓷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綜上,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