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內影視產業快速發展,成為文化創意產業主要的經濟增長點,但同時也面臨很多問題,尤其是侵權問題一直困擾著編劇。面對侵權現象,很多編劇主動維權,通過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維權過程中,如何明晰借鑒和抄襲的界線還存在很大爭議,同時,劇本署名也引發很多糾紛。圍繞這些行業難題,在此次論壇上,與會編劇、法官、學者分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多方支招界定抄襲行為
如何區分借鑒與抄襲?編劇余飛從行業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是故事的立意與創意。這兩個元素是一部作品的靈魂所在,編劇進行作品創作時,可以借鑒他人立意,但創意不能輕易借鑒,以防雷同。二是事件與具體橋段。事件可以相同,但具體橋段不能雷同。三是人物設定與人物關系。這兩者都可以借鑒,但不能同時借鑒。比如電視劇《家有九鳳》中,一個家庭有九個孩子,并且是姐妹關系,他人創作作品時可以借鑒這種人物設計關系,但是不能讓每個人的人物性格與原作一樣,否則就算抄襲。四是核心事件和結構。核心事件和結構都可以借鑒,但不能同時借鑒。五是細節和臺詞。對于細節和臺詞,編劇也不能簡單借鑒。
論壇上,學者與法官也積極支招。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副教授劉文杰認為,區分借鑒與抄襲可以遵循如下幾個原則:一是抽象與具體區分的原則,具體的故事內容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故事抽象為一般主題,就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程式原則,作者創作某一種題材故事,不可或缺的歷史場景的設計,是一種固定的模式,任何人都能使用,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三是史實自由原則,對于歷史上出現的真實事件,任何人都能用自己的寫作方式去敘述、描寫。四是公有作品自由原則,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后,任何人都有權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柏勇認為,可以通過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原則進行比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由于該作品處于公之于眾的狀態,便可據此推定被訴侵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無需權利人再就被訴侵權者接觸的事實進行認定;對于未發表的作品,法院除通過權利人提交的事實證據進行認定外,還可以綜合考慮行業習慣等因素,判斷被訴侵權者是否接觸他人作品。以《與皇帝離婚的女人》為例,雖然這部作品未公開發表,但法院認定被告具有從原告處接觸過《與皇帝離婚的女人》一二三稿的可能性。這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被訴侵權作品與維權作品明顯近似;其二,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與維權作品中相同的錯誤,而這個錯誤對這個作品毫無幫助;其三,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著與維權作品相同的特點、風格和相同的技巧,而這些相同之處很難用巧合進行解釋。
謹慎簽約確保合法權益
除影視作品抄襲的界限存在爭議外,編劇與制片方因署名權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劉文杰認為,這里的署名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作者有權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署名,以及決定如何署名;二是作者有權利要求他人使用自己作品時為其署名,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在影視行業,為作者署名的人一般不是作者本人,而是制片者、攝制方。同時,對于改編作品,作者也有權主張署名。比如電影《九層妖塔》是根據作家天下霸唱的小說《鬼吹燈》改編而來,電影雖提到這部作品改編的原著,但并未署上天下霸唱的名字,天下霸唱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遂訴至法院。“我認為署名權就是要為作者署上名字,不管是他身份證上的姓名,還是藝名、筆名,而不是僅僅提到他的作品,就算是尊重他的署名權了。”劉文杰說。
如何防止這些糾紛發生?楊柏勇認為,編劇與制片方簽訂合同時,要盡可能地署真實姓名。如果需要署筆名,應當確保有證據證明所署的筆名與真實姓名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原稿署名作為權利歸屬的證明力開始弱化,建議作者使用電子文檔保存證據,強化原稿署名的證據效力。此外,由于制片方往往是委托編劇創作,因此編劇在簽訂委托創作合同前,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履約能力進行約定,防止因考慮不周而導致違約。在簽訂授權合同時,編劇需要查看約定的授權內容和商定的授權內容是否一致,防止授權范圍超出預期,進而導致利益受損。
“編劇維權是進行行業自救,編劇和劇本是影視行業的核心要素。”汪海林表示,業界一定要攜手打擊侵權行為,維護影視行業健康發展,這涉及到創作者、投資者、播放平臺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