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認為,根據樂視公司提交的蔣勝男與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間的郵件往來內容,可以反映制片方對蔣勝男創作的劇本不滿意,多次修改后作品仍不符合要求。法院認為,“總編劇”既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合同約定名詞,“原創編劇”并未貶損蔣勝男的身份和貢獻。因此法院判決,蔣勝男主張花兒影視公司、王小平在電視劇視頻、新聞發布會、新浪微博等處署名“總編劇:王小平”,在新浪微博、優秀作品申報書等處署名“編劇:王小平、蔣勝男”侵害其署名權,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案件的判決結果,《羋月傳》制片人曹平表示:“希望《羋月傳》事件能夠成為國內編劇行業的一個案例,透過這次事件讓人們看到當前編劇行業的亂象,并有針對性的制定保護編劇勞動成果的條例,促進相關管理標準的完善,為以后類似事件提供參考依據”。
樂視花兒影視曾創作了《甄嬛傳》《紅高粱》等多部電視劇作品,受到廣大觀眾的認可。《羋月傳》斬獲今年的白玉蘭最佳電視劇獎,導演鄭曉龍也憑借《羋月傳》獲得了第28屆金鷹獎最佳導演獎。樂視花兒影視方面表示,其一直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業規則,尊重并維護每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希望包括編劇在內的所有影視從業人員都應當專注于創作本身,在對編劇充分尊重的前提下,杜絕任何借機炒作的現象出現。
截至記者發稿之時,該案原告蔣勝男及其工作室尚未在自媒體上對判決結果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