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通知書,對此案正式立案,并將于12月1日開庭。
原告銀寶通公司訴稱,早在2011年5月,公司就開始在金融服務等領域使用帶有“微信”標識的服務商標。2011年7月20日,銀寶通公司就其所使用的“微信”金融服務商標,由它的參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欣安泰”)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在《商標注冊分類表》中的第36類金融服務方面申請注冊“微信”商標。
中欣安泰將“微信”注冊商標專用權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許可給原告從事金融服務方面的業務,對外公開發行注有“微信”注冊商標標識的支付卡。截至2015年11月,原告銀寶通公司向中欣安泰投資支付了商標許可使用費用合計210多萬元。銀寶通公司稱,他們與中欣安泰從來沒有將“微信”注冊商標以任何形式許可給原告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去使用,而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標的,即金融支付、組織收款、電子轉賬等服務品目上,使用與“微信”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金融服務標的,已經構成侵權。
當前微信支付商家已十分普遍,由此引發的商標侵權案會否出現更多被告,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