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漢語學習者而言,《新華字典》可謂是人手必備的“寶典”。然而,《新華字典》近日卻遭遇了一起知識產權糾紛,引發廣泛關注。
因認為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語教學出版社)在辭書產品上使用了與“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生產、銷售了與《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辭書,商務印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商務印書館)將華語教學出版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華語教學出版社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340萬元。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原告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創立于1897年的商務印書館是我國出版界歷史最悠久的出版機構之一,在辭書、古籍、學術著作、教輔圖書等領域出版了大量書籍,《新華字典》就是其代表作之一。華語教學出版社則是我國成立較早的出版專業對外漢語教學圖書的出版社之一。
商務印書館訴稱,他們不久前發現華語教學出版社生產、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如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本)、學生《新華字典》(雙色全新版)等,且華語教學出版社出版的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上述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華語教學出版社出版的此類字典系商務印書館出版,容易導致市場混淆,華語教學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享有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亦侵犯了商務印書館對其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享有的特有包裝、裝潢權。
商務印書館訴稱,《新華字典》是新中國第一部現代漢語字典,也是新中國第一部以白話釋義和舉例的普及性小型漢語工具書。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6月出版第1版《新華字典》后,至今已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權威第三方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5年,《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經過商務印書館的多年努力和投入,“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和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新華字典”實際上發揮著商標的作用,穩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即商務印書館。
據此,商務印書館主張“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請求法院依法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判令華語教學出版社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主張構成通用名稱
針對商務印書館的訴訟請求,華語教學出版社不服,認為“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
華語教學出版社認為,不同版次的《新華字典》有不同的編撰者,包括新華辭書社、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在內的編撰者應為相應版次《新華字典》的作者。根據商務印書館提交的其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簽署的專有出版協議,商務印書館僅享有《新華字典》這一辭書作品的專有出版權,享有的僅是出版者的權利,無權就“新華字典”這一通用辭書作品名稱主張商標權益。
華語教學出版社還認為,從起源上說,《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從功能上講,《新華字典》項目最初承擔著新中國現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的歷史任務;從屬性上講,《新華字典》最初系國家組織專家編纂,其項目名稱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在我國轉型為市場經濟之后,國家不再組織編撰《新華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寫出版。結合《新華字典》誕生的特殊歷史背景,“新華”指代“新中國”,“新華字典”意指新中國成立后,適用于我國的漢字工具書。華語教學出版社同時指出,至今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書名的辭書類圖書,這恰恰證明以“新華字典”為書名的辭書市場已長期存在且已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新華字典”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辭書通用名稱。另外,華語教學出版社還辯稱,長期以來,商務印書館未就“新華字典”向他人主張過商標權益,商務印書館發起此次訴訟恐有他意。
對此,商務印書館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商務印書館已提交“新華+圖形”組合商標注冊申請,在本案起訴后,商務印書館已在第9類科學儀器、第16類辦公用品、第41類教育娛樂、第42類科技服務上,申請注冊“新華字典”文字及圖文組合商標,商標申請日期為2016年5月3日。目前,商務印書館已收到來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此案的另一爭議焦點是《新華字典》(第11版)的包裝、裝潢是否構成特有包裝、裝潢。商務印書館認為,其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的封面和書脊部分的文字排列、整體配色、顏色漸變等構成特有包裝、裝潢,商務印書館對此依法享有特有包裝、裝潢權。而華語教學出版社則認為,《新華字典》(第11版)采用的是行業內通用的裝潢設計,其設計本身不構成特有包裝、裝潢,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設計不享有特有包裝、裝潢權,因此其未侵犯商務印書館的權益。
本案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最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