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法律效力與證明力如何?很長一段時間內,司法界對此意見不一。不久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的專利糾紛案,引發業界關注。
因認為深圳市天曉威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天曉威公司)銷售的手機支架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藍智強將天曉威公司訴上法庭,索賠10萬元。天曉威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未構成侵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經審理后,判定天曉威公司不構成侵權。
藍智強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中,天曉威公司提交了新的證據進行現有設計抗辯,藍智強則主張相關證據為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不能產生證據的法律效力。廣東高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最終采信了天曉威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維持了一審判決。
手機支架引發糾紛
2015年3月31日,藍智強向深圳中院提起訴訟,稱天曉威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其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330078618.6)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天曉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將庫存侵權產品及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交由其銷毀,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10萬余元。
天曉威公司辯稱,涉案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并提交了一份名為“手機支架(S2132)”的在先專利(專利號:ZL201130506725.5),專利權人為沈旭茂。
深圳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天曉威公司提交的對比文件不屬于在先設計,但是鑒于法院在審理藍智強就相同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犯其同一專利權指控不同被告的其他案件中發現的對比文件屬于本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先設計,應當適用同一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天曉威公司未侵犯藍智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藍智強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天曉威公司依法提交了新證據——深圳市版權協會電子證據固化報告,固化內容為亞馬遜英文官方網站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頁面。天曉威公司主張,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在藍智強提交涉案專利申請前,亞馬遜網站上已公開銷售的通用車載吸盤手機支架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外觀相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
藍智強在發表質證意見時表示,對于英文資料的中文譯文與固化報告中的英文資料的一致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英文資料屬于域外證據,應當經過相關公證程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廣東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即使經過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亦不必然具有真實性,仍然需要經過法庭的質證認證,以最終確定其是否真實以及是否應當予以采信,而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只要能夠證明其真實性,人民法院亦應當予以采信。因此,經過深圳市版權協會電子證據固化的亞馬遜英文官方網站信息,雖然未經公證認證,依然具備證據效力。據此,廣東高院最終判定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不構成侵權。
綜合判斷證據效力
在知識產權民事糾紛中,被告經常會以其系使用現有技術、現有設計以及在先作品等為由進行抗辯。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興起和發展,現有技術、現有設計和在先作品的公開發布方式大量地從線下變為線上,不少當事人會提交電子證據(包括域外證據),其中不乏一些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而對于這些未經公證的域外證據能否予以采信的問題,業界意見不一。比如,有觀點認為,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也有不少觀點認為,對來源于互聯網的域外證據,不應因為其源自域外且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不符合證據合法性要件,從而一律不予采信。
“與域內證據相比,對域外證據真實性的判斷更加困難。為了增強域外證據舉證的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當事人應當對域外證據進行公證認證。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大證據的證明力,而非指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屬于非法證據從而予以排除。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其中規定,對于域外形成的公開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確認其為具備真實性的證據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除非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能夠提出有效質疑,而舉證方又不能有效反駁。”本案承辦法官張學軍介紹。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曹新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取證合法、來源合法,且證據材料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可以在不經過公證認證的情形下予以采信。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有疑問,可以提出質疑,并進行舉證,如若沒有充足的理由進行質證,法院可以對涉案證據材料予以采信。“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相關域外證據材料進行公證認證,其證據可信度和權威性會更高。”曹新明說。
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認為,公證認證程序應當適用于“域外形成并且域外取得”的傳統域外證據,但不應適用于“雖在域外形成但在域內網絡取得”的網絡域外證據。“從我國20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的立法背景來看,2001年是我國互聯網產業剛剛起步的時期,當時傳播證據的主流渠道屬于非互聯網模式,對域外證據的獲取非常不容易,使得我國法院在審查那些‘在國外形成又在國外取得’且幾乎是‘一證單傳’的域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時非常困難,在此情況下才有了域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的規定。” 陶鑫良介紹。
此外,陶鑫良認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如今審查域外證據的背景和技術條件已發生巨大變化,對于“雖在域外形成但在域內網絡取得”的網絡域外證據,公證認證這一特定程序已不應再被規定為網絡域外證據的成立要件,可參照判斷域內證據效力的高度蓋然性標準來判斷網絡域外證據的效力。而對“在域外形成且在域外取得”的域外證據的認定上,也應逐步淡化域外證據成立要件之公證認證特定程序。“法律法規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修改和完善,方能解決新的法律問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對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程序的例外情形的規定,就是很好的嘗試。” 陶鑫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