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愛爾迪愛因考夫有限及無限公司與德國愛爾迪有限兩合公司(下統稱愛爾迪公司)共同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ALDI阿爾迪”商標,先后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了注冊申請,隨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商評委所作的“ALDI阿爾迪”商標予以駁回的決定最終亦得以維持。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0128550號“ALDI阿爾迪”商標,由愛爾迪公司于2011年10月提出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子。
隨后,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據了解,引證商標一系第3042252號“阿爾迪諾”商標,于2001年12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等。引證商標二為第6907335號“阿迪”商標,于2008年8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
愛爾迪公司不服商標局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5年1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愛爾迪公司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支持,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愛爾迪公司上訴稱,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被商評委裁定撤銷,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注冊障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引證商標二仍為有效的在先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阿迪”在字形、呼叫、外觀方面均近似,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二審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