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9月,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QIAODAN”、“小喬丹XIAOQIAODAN”等在內的商標。2001年,申請獲批準。
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商標的使用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商評委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2014年4月,商評委做出裁定,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維持爭議商標。
邁克爾·喬丹不滿商評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商評委做出的裁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使爭議商標侵權,那侵害的也是邁克爾·喬丹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并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商標法》中所規定的“不正當手段”。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分別形成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以及較為穩定的競爭秩序,因此認為爭議商標不應被撤銷。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邁克爾·喬丹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