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從控權轉向規制。在傳統的公法研究中,基于限制過強的公權力和保護私權的角度,學界大都對于行政權力持控制的態度。對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序言中知識產權是私權的論斷,也很容易接受。但是隨著全球化的深入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國家治理的復雜性等原因,要求行政部門發揮更大的作用。而經濟領域實體的壯大,也在部分領域帶來了壟斷、強制與市場扭曲的后果。從TRIPs協議制定的背景來看,跨國公司是其中重要的推手,所提出的私權論固然有西方保護權利的法律傳統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經濟力量在全球實現了自由流動、自由貿易和自由投資,只是由于民族、國家的界限,各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要求與程序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實體的獲益。所以,TRIPs協議序言的私權論,說明了國家對于經濟領域規制的必要性。在這一背景之下,美國公法在上世紀80年代針對市場失靈和市場主體行為存在強制的問題提出了規制理論,整體上還是認可契約自由與私人權利,僅在特定領域中加以限制,通過政府規制加以糾正,達到市場與政府的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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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從維護私權轉向維護公共利益。受TRIPs協議序言私權論的影響,專利行政執法以保護權利為己任,但在實踐中可能出現權力尋租或者偏袒一方的嫌疑,這也是專利行政執法一旦加強就會引發爭議的原因。實際上,當承認政府規制市場的必要,行政執法或者行政管理涉及的是對多個權利或者不同利益加以協調和整合,總體目標不是著眼于單個權利或者權利束提供救濟,而是要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督,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管理和減少經濟風險,營造創業創新的環境,從而維護公共利益,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筆者認為,要完成這一使命,一是要規則明確,二是要程序公開。《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的出臺,對于實施專利的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認定等起到了很好的規則指引的效果,為社會各界提供了穩定的行為預期;《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和《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引》則根據專利的特點,在專利行政執法程序上進行了規范,確保了程序正義的實現,同樣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是從二元結構轉向三元架構。構建專利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機制,是從國情出發,行之有效且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之所以在學界有不同看法,其出發點往往是建立在兩者對立的基礎上,夸大兩者之間的差異,導致良好的互動、相互的配合難以獲得公共領域理性的研討與解決方案的達成。從專利行政執法可能出現的問題來看,一是執法依據的立法缺位,例如加強專利行政執法缺乏專利法的明確授權;二是執法在實施中可能出現例如執法隊伍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三是與司法保護的銜接不暢,例如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無效程序的對接尚未理順等。
從這些問題來看,并不是兩者之間產生了問題,筆者認為,從大的方面來看,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都是執法保護,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很多問題同樣也會在司法保護中再現,因此,應在立法層面予以通盤考慮,加強頂層設計,理清法律法規制修訂、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三元架構,實現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這樣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高效配置,共同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有效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有效激勵創新的廣泛深入開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王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