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成衣上附著的圖文設計而言,只要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可以單獨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而受到保護。但對于成衣本身的立體形狀和造型設計而言,主張其著作權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成衣本身的立體形狀和造型設計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難與衣服的實用功能分離,而一項不能與功能分離的美感,是難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剝離”原則。
此項原則源自美國,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Mazer一案中得以確立,該案涉及的是以女性人體造型雕像作為臺燈底座是否可以受到版權保護。“實用性和藝術性剝離”原則的基本表述是:“受保護的藝術性必須能夠與物品的實用性分離開來,受保護的藝術外形必須能夠作為藝術品獨立于實用藝術作品而存在。”此項原則對世界各國產生了廣泛影響,并在我國的相關案件中得到認可和體現。因此,對于成衣本身的立體形狀和造型設計而言,即使構成作品,也屬于“實用藝術作品”,而實用藝術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與功能獨立出來的美感,而服裝設計很難脫離功能用途。例如,縫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種紐扣設計源自對歐洲古代軍服的模仿,屬于美感設計,但其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損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裝設計中的公有元素以及與功能有關的元素后,具有獨創性的美感部分可謂所剩無幾。
必須指出的是,服裝的造型仍然有構成作品的空間。例如,在前不久美國最高院宣布再審的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一案中,需要判斷拉拉隊服上的美術設計和拉拉隊服的實用功能可否脫離,對此,聯邦第六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拉拉隊制服中的線條、臂章、拉鏈和顏色組合可以被輕易識別,而且,一套全白的拉拉隊制服同樣可以起到遮蓋身體,讓穿衣者完成歡呼、跳躍、踢腿、翻轉等一系列動作,換言之,上述線條、臂章、顏色組合和拉鏈設計可以在觀念上與制服的實用功能相分離,因而應當受到版法的保護。
對于大部分服裝而言,其本身的造型和設計雖然難以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是,對于模仿和抄襲行為,應當如何維護服裝設計者的權益呢?
首先,可以將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服裝設計作為外觀設計提交專利申請,即將對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申請為專利。
其次,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在前段時間因為“律師袍”是否擁有知識產權的問題,在業內引發了熱烈的討論。很多文章從版權、商標和專利角度分析認為“律師袍”難以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但卻忘記了分析仿造“律師袍”是否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事實上,如果服裝產品上的設計可以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使公眾對于仿造產品和知名商品之間發生混淆,就有可能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列出的情形而受到法律規制。(作者:袁博,上海市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