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一檔電視談話類娛樂節目,《康熙來了》憑借知性、風趣的風格“俘獲”了眾多觀眾的“芳心”。然而當《康熙來了》在停播之際,該節目制造方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就浙江省自然人黃成志申請注冊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康熙來了”商標,與后者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展開了一場商標爭奪。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所作出的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被訴裁定。
“康熙”制包起糾紛
據了解,《康熙來了》首播時間為2004年1月,由中天公司制作并發行,“康熙”二字分別取自蔡康永和徐熙娣兩位主持人姓名的第二個字。今年1月14日,該節目停播。
該案爭議商標為第12058589號“康熙來了”商標,由黃成志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7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動物皮、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中天公司引證其在先注冊的兩件“康熙來了”商標,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引證商標一為第8505682號“康熙來了”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8505683號“康熙來了”商標,兩商標均由中天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后分別被核準使用在第41類錄像帶發行、電視文娛節目、錄像帶制作、文娛活動、娛樂等服務與第9類光盤、唱片、磁帶、錄像帶、錄音帶等商品上。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雖然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文字相同,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及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外,中天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將“康熙來了”商標在手提包等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響。綜上,商評委認為中天公司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并據此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中天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中天公司系“康熙來了”知名娛樂節目和商標名稱的創立者和合法所有者,且在我國成功樹立了“康熙來了”商標的知名品牌形象。另外,兩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圖文結構及構圖組成近乎相同,兩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系惡意搶注,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引證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應以馳名商標予以保護,依法禁止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綜上,商評委所作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多起案件引關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康熙來了》為中天公司設立的一檔娛樂節目,并于2010年申請注冊了兩引證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13年1月,晚于該節目播出時間及兩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且該節目通過網絡媒體等宣傳,構成知名商品及服務的特有名稱。黃成志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前,基于《康熙來了》節目的知名度,應當推定其知曉中天公司該節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選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由于商標標識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在的一定關聯性,客觀上亦將導致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聯系,從而引起混淆誤認。在未有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不正當利用《康熙來了》節目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損害了中天公司擁有的“康熙來了”作為知名商品及服務特有名稱的在先權利。
法院同時認為,黃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電視節目名稱的前提下,仍然注冊與其文字和設計完全相同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其行為應當受到限制。
據此,一審法院撤銷了商評委所作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并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從《星光大道》到《非誠勿擾》再到《中國好聲音》,綜藝節目屢陷商標糾紛,并引發廣泛關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尹臘梅表示,綜藝節目名稱遭遇商標糾紛屢見不鮮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電視節目的功能越來越多元化,有娛樂的功能,也同時帶有其他的例如教育、婚介、法律服務、為他人推銷等功能;當綜藝節目在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之間、單純的文娛目的和其他商業目的之間產生了搖擺和跨界,其競爭行為的合理邊界就變得模糊,從而在競爭主體之間發生糾紛。二是電視節目的引進導致的中外文標識之間的商標爭議。除了自創綜藝節目外,很多熱播的綜藝節目系從境外所謂的模式公司獲得,通過購買所謂的模式版權,將節目名稱漢化之后在國內播出,這又引出因節目名稱的外文標識和中文標識之間的對應關系導致的糾紛。模式公司的外文名稱漢化為中文之后,二者之間是否唯一對應,這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問題一旦復雜,權利邊界就不清晰,至少在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糾紛自然難免。
那么作為綜藝節目制作、發行方,應如何避免綜藝節目名稱與注冊商標“撞衫”?尹臘梅認為,首先應重視商標檢索和申請,在推出節目前在節目的功能所可能涉及的服務類別上進行商標檢索,如果已有他人注冊了同名商標,那么需要考慮是否更換名稱,或者通過許可受讓等方式獲得節目名稱的使用權,如果尚未有他人在相關類別上注冊該商標,那么就應積極申請注冊商標;其次,對我國的商標理論和實踐也要充分關注,由于商標類似的認定問題十分突出,商標分類表上可能不類似但最后被司法實踐認為是類似的情況也很多,這就需要節目制作方不僅要考慮商標注冊分類表的指引,而且還要密切關注相關理論和動態,將可能被認為與自己節目相關的類別盡量都去注冊;第三,要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地開展競爭,如果相關類別上已經有他人注冊了相關商標,或者存在知名商品或服務名稱,那么就不要去采取“搭便車”等“食人而肥”的方式來搶奪這個標識,畢竟,比節目名稱更重要的,是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毛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