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花兒影視公司的起訴,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蔣勝男分別在網絡上發表了《大秦太后》小說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計約7000字左右的小說,后通過判決和受讓等方式,花兒影視公司和蔣勝男成為《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系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根據這份合同約定:花兒影視公司聘任蔣勝男為編劇并委托創作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是電視劇《羋月傳》的原著《大秦太后》創意人,擁有原著創意版權,對原創小說享有發表和出版的權利。同時,雙方約定,花兒影視公司是委托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和衍生品的權利。
根據合同約定,蔣勝男完成了《羋月傳》的編劇工作,花兒影視公司和相關公司也支付了全部稿酬。但隨后,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原告方經比對發現,蔣勝男發表的《羋月傳》小說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該小說與花兒影視公司委托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在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上高度一致,部分章節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相應內容完全一致。
花兒影視公司指出,花兒影視公司在委托蔣勝男創作《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過程中,因蔣勝男不具有大型電視連續劇編劇經驗,從創作之始花兒影視公司就反復與蔣勝男討論劇本創作,導演、制片人、總編劇等都就人物性格設計、戲劇沖突、人物關系、故事橋段、劇本修改和劇本創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因此《羋月傳》電視劇本創作包含了集體智慧與集體勞動的共同成果,而不是蔣勝男未完成原創小說《大秦太后》的改編作品。
據此,花兒影視公司認為,蔣勝男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花兒影視公司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因此,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銷售《羋月傳》小說、賠償損失2000萬元并承擔相關費用。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黃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