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研究成果一經問世便引起轟動。山中伸彌也憑借這一研究成果與英國發育生物學家約翰·戈登一同獲得了2012年的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而在該成果的基礎上,2006年12月,日本京都大學以山中伸彌作為發明人,在我國提交了一件名為“核重新編程因子”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14年2月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ZL200680048227.7)。不料,該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不久便遭遇挑戰。2014年10月,自然人劉某以該專利有違社會公德且相關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在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對該專利權利要求書作了刪除式修改。2015年7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認定請求人劉某提出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決定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核重新編程因子”專利權有效。劉某對該決定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創新研究引發轟動
由受精卵發育為胚胎,胚胎內的胚胎干細胞再分化成為組成各類器官與組織的體細胞,進而發育成為一個完整的生命體……自然界向人類展示了生命的奇妙。胚胎干細胞可分化為其他各類體細胞,在醫學等領域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長期以來業界一直在尋求獲取與胚胎干細胞具有類似性質的細胞的方法,其中一個方向就是對體細胞進行誘導,使其分化為多能干細胞。
2006年,山中伸彌在全球著名學術雜志《細胞》上發表了誘導多能干細胞的研究論文,為干細胞研究與診療領域帶來曙光。山中伸彌及其研究團隊將4種轉錄因子基因克隆入逆轉錄病毒載體,然后將逆轉錄病毒載體導入小鼠成纖維細胞,發現小鼠成纖維細胞可誘導發生轉化,產生的誘導多能干細胞在形態、基因和蛋白表達、分化能力等方面都與胚胎干細胞相似。
該成果一經發布,就迅速成為當年科學界的爆炸性新聞。因為它不僅打破了科學界長久以來的偏見,而且為獲取干細胞進行研究或臨床治療開辟了一條全新的道路。該研究成果也被美國《科學》雜志列為2008年十大科技突破之首。
憑借這一研究成果,山中伸彌和英國發育生物學家約翰·戈登一同獲得了2012年的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諾貝爾獎評選委員會在當天的一份聲明中表示,兩位科學家因“發現成熟細胞可以被重新編程為多功能的干細胞(即誘導多能干細胞)”而獲獎,他們的研究成果徹底改變了人類對細胞和生物體發展的認識。
“諾獎專利”遭遇挑戰
由于山中伸彌的該項研究成果具有巨大的潛在應用價值,因此早在2006年12月,日本京都大學便就該成果的核心技術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了一件名為“核重新編程因子”的發明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14年2月獲得授權,發明人為山中伸彌,專利權人為日本京都大學。
該專利涉及誘導多能干細胞技術,保護范圍對應山中伸彌在誘導多能干細胞領域的相關發現,涉及誘導多能干細胞過程中所使用的核重新編程因子以及利用相關編程因子使體細胞核重新編程制備誘導多能干細胞的方法。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體細胞的核重新編程因子,該因子含有下述3種基因的各基因產物:Oct3/4基因、Klf家族基因和Myc家族基因,其中的Klf家族基因是Klf2基因或Klf4基因中的任意一種基因,Myc家族基因是從C-Myc基因、N-Myc基因、L-Myc基因和T58A基因中選出的一種基因。”據了解,目前該發明在全球擁有40多件同族專利申請,相關專利申請已在歐洲、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地獲得了授權。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對涉及胚胎干細胞的發明一直存在是否違背倫理道德的爭論,山中伸彌的這一發明也不例外。在“核重新編程因子”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不久,自然人劉某便就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劉某認為,該專利有違社會公德且相關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015年5月對該無效請求案進行了口頭審理。日本京都大學專門派代表出庭參加了審理。在案件審理期間,專利權人對該專利權利要求書作了刪除式修改。
專利之爭仍將繼續
在該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中,請求人劉某指出,涉案專利記載了把來自胎兒的人皮膚成纖維細胞誘導重新編程用于制備誘導多能干細胞,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未記載其商品化來源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所述細胞的獲取需要破壞人胚胎,違反了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中有關社會公德的規定。
對此,合議組認為,該發明的目的之一即為避免從胎兒獲取某種細胞而導致的倫理道德問題,同時說明書中沒有涉及任何對胎兒進行操作的內容,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認現有技術中存在可商購獲得所述細胞的途徑,在此基礎上應當認為說明書已從整體上排除了直接從人胚胎中獲取相應細胞的技術內容,不應當將相關內容解釋為直接從胎兒獲取。
該案合議組成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不具有發育全能性的人類細胞而言,如果其獲得及制備不涉及任何破壞或使用人胚胎的方法和操作過程,則所述細胞本身及其制備沒有涉及人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的應用,不能因為發明具有某種潛在應用的可能性,而認定其違反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倫理道德和行為準則。”
請求人劉某表示,涉案專利說明書并未對“基因產物”給出明確的概念,僅記載了采用載體的形式將核重新編程因子導入體細胞,并沒有指明在導入細胞后到底是哪種類型的“基因產物”真正發揮了作用,而且在缺乏實驗證據的條件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預期所有類型的“基因產物”都能實現所述技術效果。
對此,合議組認為,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并未對“基因產物”給出明確的定義,但結合公知常識,可以確定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之前“基因產物”的具體含義在本領域中是清楚且明確的。同時,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2中所涉及的“基因產物”都是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具體基因(核重新編程因子)的基因產物,而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逆轉錄病毒載體是用于將蛋白質編碼基因導入細胞中進行表達的常用表達載體。涉案專利中所述核重新編程因子基因的脫氧核糖核酸序列通過逆轉錄病毒載體導入體細胞實現核重新編程因子基因的表達以獲得相應的蛋白質。因此,請求人劉某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能成立。
2015年7月,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該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作出審查決定,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核重新編程因子”專利權有效。
劉某對上述決定不服,已于近期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本報記者 趙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