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并沒有“監理”這個概念,筆者將“監理”概念引入知識產權訴訟領域,闡述“監理”的意義和作用,并探討其運作模式,力圖更好地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利益,為提升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的概念
“監理”本是建設工程領域的一個概念。我國于1988年開始實行工程監理工作試點,1996年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
百度百科詞條對“監理”詞義的基本解釋是: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并采取組織、協調、控制等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結合“監理”概念和知識產權案件特點,所謂“知識產權案件監理”,即是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即甲方)根據案件需要,引入一家專業的知識產權咨詢機構或專業團隊,對案件代理人(即乙方)的代理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助和配合,從而提升案件的勝訴可能性,實現綜合效益最大化。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知識產權監理”不同于“建設工程監理”,不是強制性規范,不具有法定的效力或權力,而是實際運作過程中,站在甲方的立場上,利用監理方的知識產權專業技能優勢,與乙方合作開展相關工作,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甲方的利益,其意見對乙方的工作開展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的價值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及時引入監理機構,對推動相關知識產權案件的圓滿解決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
第一,監理方作為中間橋梁,有利于甲乙雙方之間的良好溝通。
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一般的案件當事人,尤其是創新型的中小企業,平時根本沒有多少機會接觸知識產權訴訟,在案件出現不利情況時,會對代理人產生信任危機。監理機構的出現,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出發,消除案件當事人的疑慮,幫助當事人更有效率地決策。同時也可以及時糾正乙方的不專業或懈怠行為,推動乙方投入更多資源和精力解決案件。
第二,有利于使案件委托人獲得更好的訴訟結果。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的介入,可以整合更多的知識產權訴訟資源,使案件對委托人更加有利。案件代理人由于同行合作的局限性,很難獲得強大的資源支持。監理機構可以整合知識案件支撐團隊,從法律解釋、類似判例、調查取證、證據固定及效力、和解策略制定等方面為案件提供支撐,使案件獲得更好的結果。
第三,有利于法院更有效地處理相關案件。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的引入,將有效提升知識產權訴訟水平,尤其是在法律文書質量提升、減少瑕疵的證據提供、增加和解意見的達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將有助于減輕案件承辦法官的工作壓力,提升案件的處理水平。
第四,有利于促進社會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的出現,將進一步提升社會的知識產權整體保護水平,主要體現在:案件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有了更多選擇,案件代理人對知識產權代理的態度更加端正、也將獲得更多支持,案件更容易促成和解等。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的運用
在實踐中,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或團隊對案件的介入,取決于案件當事人的選擇。當然,越早引入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對案件當事人越有利。
第一,作為原告,最理想的是在案件構思前就引入監理機構。很多知識產權權利人由于對訴訟的陌生,僅僅是出于憤怒、沖動便啟動案件,對案件的前期處理非常草率,匆匆取證,匆匆委托代理,匆匆起訴。如果聘請的代理人不夠專業,或者對方的代理人團隊非常善用知識產權的合法規則,案件的最后效果往往不如意,要么“鎩羽而退”,要么“贏了官司輸了錢”。
知識產權訴訟歸根結底是為了市場競爭而提出的,對于原告而言,啟動訴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要遏制競爭對手的侵權行為。因此,在案件的構思階段,就應該引入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從案件的起訴時機、案件的取證、案件代理人的選擇、索賠數額的提出和變更等,都聽取監理機構的意見。在之后的案件證據效力、庭審攻防、和解策略等,都由監理機構對代理人進行全面的指導、監督、配合和支持。
當然,即使事先沒有引入相關機構,在案件啟動后,如發現重大不利現象,也可以及時引入監理機構。此時,監理機構可以根據案件的走向,對案件證據、訴訟策略等進行補強,或者將案件撤回,補強相關環節后,再另行啟動訴訟程序。
第二,作為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后,也應該第一時間引入監理機構,對面臨的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由監理機構對案件進行全程把握,包括案件走向分析和應變預案、訴訟策略、證據效力、庭審攻防策略、和解方案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是二審終審制度。作為被告的一方,在一審判決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第一反應不應該是馬上換代理人,而是找相關的知識產權機構介入,對案件進行診斷,看看問題出在哪里,如何彌補。
第三,由于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別繁多,牽涉到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多領域,而專利案件又涉及眾多的技術領域。當事人對監理機構的選擇,應該盡可能選擇在相關領域經驗豐富的機構或團隊。
對知識產權案件監理的要求
目前市場上還沒有本文提及的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更多的是知識產權案件咨詢顧問機構,二者不一樣的地方在于: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介入訴訟的程度更深,介入的過程更全面,介入的方式更多,對案件代理人的影響力更大。
一般來講,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建設應該具備如下條件或特性:
第一是權威性。作為承擔案件的監理職能,監理機構應該具有在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其主要負責人和監理專家團隊應該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最好為從事知識產權訴訟工作10年以上,不愿意或者不能擔任一線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資深離職法官、專家學者或律師。
第二是專業性。知識產權監理團隊應該高度注意專業化建設,如果能力不足以全面發展,就應該集中在某一領域進行資源整合,確保在知識產權的某一訴訟領域具有專業性,能夠真正承擔對訴訟的監督、指導、配合和支持作用。
第三是全面性。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除了對訴訟本身的處理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以外,對社會相關資源的整合和應用也應該輕車熟路。應該和知識產權的調查機構、公證機構、技術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訴訟融資貸款及保險機構等系列配套的訴訟關聯機構建立良好的業務關系,在必要的時候確保能夠高效推動相關手段的整合,保障訴訟本身的順利推動。
第四是規范性。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在職業道德建設標準方面應該高于一般社會的訴訟代理機構。由于其主要負責人或從事監理工作的專家團隊在業內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影響力,有的甚至是離開崗位不久的高級法官或資深教授等,要避免運用個人影響力進行關系“勾兌”,主動回避主審法官曾經是自己直接下屬或學生的案件。真正運用專業能力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以點促面,提升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的市場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正在迎來復雜多變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曾經較長一段時間存在的低技術含量,主要打擊大面積侵權現象,依靠“批量”案件取得規模效益的知識產權訴訟現象正在逐步退出,具有高價值、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知識產權高端訴訟日益增加。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將朝著小眾化、高端化和高收益的方向發展。
第一是小眾化。基于對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的任務要求,對其整體水平的要求將比較高。但同時人力資源的稀缺性,兼具權威性、專業性、全面性和規范性的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必然在數量上相對有限,知識產權監理市場必將成為一個小眾化的市場。
第二是中高端化。由于市場的期望值很高,注定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將走向中高端化,其機構的法人實體的體現將是知識產權咨詢顧問公司、研究院(中心)等高端機構。
第三是高收益化。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越來越大,案件復雜程度越來越高,對市場競爭地位的決定越來越關鍵。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的收入將呈現高收益化,其人均產值將比一般訴訟代理機構更高。
因為知識產權訴訟細分市場的發展,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或類似機構的出現是必然的,相關機構并不見得一定非標注為“監理”,也不具備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監理”職責和職能。但是,它的出現和運營,無疑對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知識產權案件監理機構模式的出現,也將為真正具有高水平的知識產權訴訟專家(資深的離職法官或專家學員)提供一條新的職業途徑,使其擺脫要不以高薪形式“寄人籬下”(而且得從實習律師做起)、要不游離于訴訟“主戰場”的尷尬局面,充分發揮其專業水平,造福當事人,造福社會。(顧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