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商標許可的默認規則,除非事先約定,商標許可合同到期終止之后,被許可人無權使用享受商標的任何權益。而一些專家認為,根據“增值轉移”規則,商標在許可過程中產生的價值增值應當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進行分配。商標在許可過程中產生價值增值,這部分利益究竟該如何分配?
在商標許可過程中,除非合同另外約定,商標權自始歸屬于商標許可人,在許可合同到期終止之后,被許可人無權使用享受商標的任何權益,這是商標許可的默認規則。而“增值移轉”規則是在被許可人使商標權益大幅增值的情形下打破了這一默認規則,該規則的支持者認為其正當性的基礎可以來源于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誠然,在明顯違反公平正義的個案中,民法的一般條款有介入的必要性,甚至形成新的規則。但是,這種必要性并不存在于商標許可中,“增值移轉”規則也會傷害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在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中,法律的效率價值往往優于公平價值。商標許可則屬于一種商事交易,其權屬關系在既定的規則下本質上不適宜受到公平原則的輕易介入或調整。為了使商標價值的最大化利用,商標許可使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分離。這一點與公司的利益分配是類似的,在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發生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管理者和員工投入大量的勞動導致公司價值的上升,但他們不能直接獲得公司增值的利益,而公司股東即使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卻可以坐擁其價值上升的股權。相應地,公司的管理者和員工只能在公司的工作期限內獲得薪酬提高的間接利益,而商標的被許可人也類似地在許可期限內由于商譽上升而在商品銷售中獲得更高收益。當然,無論是企業的投資者,抑或是商標的許可人,其均會在商業交易中承擔風險。
我國商標法對商譽進行保護,實質上是為了促進經營者投入更多的勞動而為公眾帶來更高質量的商品或服務。而“增值移轉”規則的缺失看似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似乎并不激勵商標被許可人通過投入勞動而大幅提高商標背后的商譽,從而違背鼓勵經營者不斷投入勞動成果的宗旨,但實則不然。商標許可是市場化的結果,雙方都應對于權益的劃分具有預期的認識,被許可人并不能由于自己對于法律規則的疏忽而認為不公平。“增值移轉”規則的否定也同時倒逼了市場主體對于既定法律規則的遵守和知識產權的重視。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之間采取“增值移轉”的約定來實現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于“增值轉移”的事前約定使雙方都明確了權益分配的預期,更有利于商業交易的效率和市場競爭的充分,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勵。
另外,法律不應以模糊的“增值移轉”作為默示規則,其原因還在于,被許可人所要主張的事后“增值”是難以計算和分配的,其中所涉及的成本也會阻礙商業交易的效率。相應地,事先約定的分配比例也應盡量明確、清楚并具有可執行性,從而防止了事后計算的爭議。如果商標權人對于權益分配的預期存在不確定性,這就不利于商標許可的達成,最終影響的是商標價值的充分利用。
“增值移轉”規則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以民法中的添附規則參照適用于商標許可中的增值情形,但這種以物權作為類比的方法恰恰相反地證明了商標許可中的“增值移轉”規則不可取。添附都必須導致財產的形態發生變化,而僅僅價值的上升并不屬于添附。如物權人將一只普通的手表借給名人使用,名人在參與公開活動中佩戴該手表,并被媒體廣泛宣傳,導致該手表的市場價值飆升,但該手表的物主仍然保有該手表的物權,添附規則顯然不適用于此類單純價值上升的情形。商標許可的客體也與之類似,商標被許可人通過大量的商標使用提升了商標價值,但商標本身并沒有形態上的變化,商標在許可結束后仍然可以單獨發揮其價值??梢?,即使通過傳統物權的類比,商標權在許可過程中并未發生權屬的自然轉移。(阮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