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唐德公司以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世紀麗亮公司)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聲音”的節目名稱和相關商標標識,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億元。
針對唐德公司提出的訴前行為保全請求,6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
權利基礎是否穩定
“the Voice of……”節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的以歌唱比賽為主的真人選秀節目。燦星公司獲得了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國好聲音”的相關權利,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播出。據Talpa公司的授權,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獨占且唯一授權,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挖掘“中國好聲音”節目相關知識產權的價值。
唐德公司代理律師表示,唐德公司在歌唱比賽真人選秀節目制作及播出服務中使用“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節目名稱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燦星公司未經授權使用了“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和有關標識,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制作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后更名為“2016中國好聲音”)節目,已構成對其享有的馳名商標權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的侵犯。
燦星公司對唐德公司進行了反駁。“唐德公司主張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不屬于法律明確賦予的特定民事權利,該權益歸屬以及是否構成所需要保護的民事權益,屬于需法院實體審理認定的內容,該權利基礎不穩定。”燦星公司代理律師表示,“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屬于浙江衛視,燦星公司獲得Talpa公司許可后,將第一季節目的名稱表述為“中國之聲”,“中國好聲音”是浙江衛視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批節目時確定并最終獲準制作播出的綜藝節目名稱。因此,該節目名稱屬于浙江衛視。
此外,燦星公司還認為,浙江藍巨星公司擁有“好聲音”注冊商標專用權,浙江衛視在獲批“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后,已由浙江藍巨星公司申請注冊了“好聲音”商標,并已核準注冊。可見,“中國好聲音”這一節目名稱的歸屬、該節目名稱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或權益及相應權益歸屬等,均有待審理查明。因此,唐德公司以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為由申請對被申請人進行行為禁令,缺乏穩定的權利基礎,應當予以駁回。
訴前禁令是否必要
圍繞在節目中禁止使用“中國好聲音”字樣是否具有緊迫性,雙方當事人展開了激烈辯論。
“涉案節目即將開始錄制和播出,其一旦播出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燦星公司錄制的‘中國好聲音’節目播出后,將不可逆轉地侵占唐德公司的市場,唐德公司后續開發和制作合法授權的第五季‘中國好聲音’節目將失去競爭優勢;在節目錄制階段或播出之前,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更改節目名稱和節目標識的成本較低,而一旦節目錄制完成并播出,其更改節目名稱和節目標識的成本將顯著增加,并且會面臨較高金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等。”唐德公司代理律師表示。
燦星公司不同意唐德公司的表述。其代理律師表示,唐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失情況,“2016中國好聲音”為原創的全新節目,與Talpa公司的節目模式完全不同,這個新增加的綜藝節目不可能出現“嚴重削弱申請人競爭優勢”的情形。此外,唐德公司雖然已經獲得節目授權,但并未將許可的節目模式付諸實施,因此不存在相關損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該案涉及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制作和播出,如果該節目一旦錄制完成并播出,其諸多環節都可能構成對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其次,在相關公眾對“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節目模式和特色已具有極高認知度的情況下,“2016中國好聲音”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有可能使唐德公司后續制作的該類型節目失去競爭優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如不責令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為,將可能對唐德公司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行為保全裁定。
侵權風險如何防范
電視節目遭遇知識產權糾紛,如不及時解決,其播出可能會受到影響,這不僅會使播出方的利益受損,還將影響消費者的利益。那么此次法院頒布的訴前禁令對于加強電視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哪些意義?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柴青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介紹:“作為知識產權糾紛的一項前置限制措施,訴前禁令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此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頒布的訴前禁令涉及國際知名節目,相關法律問題突出,這也表明電視節目雖然在制作、推廣、播出過程中,并非所有元素都會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但對于受眾廣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電視節目,應給予法律意義上的強制保護。”
那么電視節目制片方應如何未雨綢繆,降低知識產權訴訟風險?柴青海建議,電視節目制片方應從版權、商標、專利和商業秘密4個方面入手,防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在版權保護方面,電視節目制片方應該提前將節目創意固定化和形式化,將節目定位與理念、節目規則流程、節目腳本、節目表達元素、節目策劃、節目錄制要求、節目專用軟件等全部創意及制作方法形成文字腳本,以此實現版權保護;在商標保護方面,電視節目制片方可以將節目名稱、具有商業價值的文字或圖形申請注冊商標;在專利保護方面,電視節目制片方可以針對電視節目制作過程中所需的技術提交專利申請;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電視節目制片方可以將節目涉及的核心內容作為商業秘密,并與相關合作方簽署保密協議,與創作人員、工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等具體保護措施,以此加強電視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本報記者 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