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名原告就是來自佛羅里達州的托瑪斯·S·羅斯(Thomas S. Ross)。羅斯指控稱,蘋果的iPhone、iPad和iPod等系列產品侵犯他在1992年5月至9月期間制作的三張技術圖紙中的多項專利。羅斯聲稱,其“畫出的”的設備包括如今最終成為智能手機標準的一些功能,例如觸摸屏、蜂窩鏈接、圖片和視頻瀏覽、以及內置與外置存儲等。
除此之外,羅斯還宣稱,他設計的技術圖紙中還包括折疊式雙屏設計、太陽能電池、由兩部分組成的硬件鍵盤、以及一個3.5英寸軟磁盤驅動器。不過,按照羅斯的說法,蘋果的產品倒是沒有侵犯這些專利。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羅斯的上述指控似乎缺少堅固的法律基礎。盡管羅斯在1992年11月的確申請過一款設備專利,但是,美國專利局卻宣稱,該機構于1995年4月駁回了羅斯的這些專利申請,理由是該機構一直沒有收到羅斯理應支付的申請費用。2014年,羅斯又向美國版權局申請對其技術圖紙中的專利進行保護。
據稱,羅斯除了要求蘋果支付100多億美元的侵權賠償之外,還要求蘋果支付侵權產品的版稅,按照上限1.5%的比例支付。目前,羅斯要求法院進行審判,如果此案沒有被法院駁回的話,那么最終的結果可能是——蘋果通過庭外調解,向羅斯支付少量的賠款。(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