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一規定通常被簡稱為“撤三”制度。設立“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將商標囤積投機者逐出市場,保護善意的市場經營者,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顯然,要適用“撤三”制度,首先要厘清商標的“使用”概念。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具體而言,應當是在商業環境中的公開使用,是體現商標權人真實意圖的使用,以及符合商標注冊范圍的合法使用。然而,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形式上并不符合商標使用概念的情形,這些情形下的商標使用是否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需要對此進行具體分析。
情形一:校名全類注冊但不使用
實踐中,許多知名高等院校的教育、科研能力往往具有良好的社會口碑,為了防止不法企業搶注其校名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部分高校采取了一種特殊的品牌保護策略——將與校名有關的標識、字段在所有商品類別上注冊為商標。然而,這就帶來了相應的注冊商標容易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例如,浙江大學將其校徽、校名等進行了45個類別的防御性注冊,后來卻被一企業在第28類漁具商品上提出了“撤三”申請。事實上,類似知名高校的此種全類注冊,屬于典型的防御性商標注冊,其主要目的不在于自己進行實際使用,而在于阻斷社會混淆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可阻卻“撤三”申請。一般認為,典型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情形。筆者認為,類似知名高校的非營利性主體出于公益性目的的防御性注冊情形,應當被納入阻卻“撤三”的正當理由的范疇之中。
情形二:企業贈品上的商標使用
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對其產品進行促銷,往往會以贈送非賣品的形式進行商業推廣,由于這些非賣品往往并非經營者注冊商標核定范圍內的商品類別,這些企業往往會采取兩種辦法:第一,將已注冊的商標的使用類別擴展到贈品類別上。但這種對于注冊商標的使用方法,由于會造成注冊商標的淡化,實踐中較少采用。第二,在贈品商品類別上另行注冊商標。對于這兩種方法尤其是后一種方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被申請“撤三”的風險。原因在于:此種情形下的商標使用并非真正的用于該類別商品的經營,因為這種對于商標的使用并非在商業環境下就該類商品進行真實的交易活動,而是用于贈品商品上,贈品不是作為獨立交易的對象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而是為了促進其他類別商品銷售而具有附屬性的商品,因此在贈品上對商標的使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對此,筆者認為,商品交易并不限于買賣契約關系,還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交易形態。不能認為沒有支付對價的贈品,就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從整體上看,贈品屬于和其他產品捆綁銷售的商品,用以企業商業推廣和積累商譽之用,而且贈品上的商標,仍然可以表現贈品來源,并且其質量也受到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監督,與一般商品無異,其商標也發揮著質量保障的作用,因此,贈品并不因為其沒有對價性而失去商品屬性,其從整體上來看仍然屬于市場交易的對象,自然附著其上的商標也發揮著正常的法律效力,應該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情形三:二維注冊三維形式使用
有些企業注冊的是平面二維商標,但由于現代科技的發展需要,在實際使用中卻以立體商標即三維形式進行商業宣傳和銷售活動。對于這種情形下的商標使用,是否屬于我國現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從法律上講,商標使用要求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但是,企業在實際使用中出于各種原因,如便于宣傳推廣、包裝設計、店鋪裝潢等,往往會對注冊商標作出一些調整,如果這種變化沒有改變與注冊商標的同一性,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相反,如果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造成了注冊商標喪失識別功能,有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欺騙性后果之虞的,則不能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因此,判斷商標改變后的使用是否與注冊商標的使用具有同一性,主要是以消費者的認知標準來判斷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稱呼、觀念、含義、視覺上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含義和基本相近的視覺效果,從而形成“同一商標”的心理效果。因此,就二維注冊商標以三維形式使用的情形,如果僅僅是將平面商標簡單的進行三維形式的使用,例如將矩形平面商標簡單的變形為長方體的商標進行使用,并不妨礙消費者對其的辨識,亦不會引起混淆的后果,可以認為仍然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如果因為維度的變化,導致原來的平面商標發生嚴重變形,產生與商品信息嚴重不相符的后果,就不能再認為其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