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上訴人上海市徐匯區(qū)瑋愷茶行(下稱瑋愷茶行)與被上訴人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下稱西湖龍井協(xié)會)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認定瑋愷茶行商標侵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7月7日,西湖龍井協(xié)會在瑋愷茶行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份禮盒茶葉,禮盒內有兩個大小相同的金屬茶葉罐,禮盒外部紙質包裝袋、禮盒及茶葉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龍井”字樣,在茶葉罐內的塑料包裝上亦有斜排的“西湖龍井”字樣。但是,茶葉包裝上無任何生產廠商、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等信息。西湖龍井協(xié)會認為,瑋愷茶行此舉侵犯了西湖龍井協(xié)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瑋愷茶行停止侵權,并賠償西湖龍井協(xié)會經濟損失5萬元。
法庭上,雙方進行了激烈爭辯。其中一個爭議焦點是,西湖龍井協(xié)會是否能代表“西湖龍井”進行打假?,|愷茶行認為,西湖龍井協(xié)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不符,不能代表茶農利益。西湖龍井協(xié)會于2011年才獲得注冊商標,但“西湖龍井”已存在千年歷史,是西湖附近茶葉的通用名稱,只要是西湖產地的茶葉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領統(tǒng)一的銷售標志。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曾批復同意由西湖龍井協(xié)會作為主體,負責“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和后續(xù)監(jiān)管等工作,用來加強西湖龍井的保護和發(fā)展工作。2011年6月28日,西湖龍井協(xié)會經主管部門核準注冊了“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2011年12月,相關主管部門登載了相關使用規(guī)則,使用“西湖龍井”商標的商品必須同時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藝等要求,并且需要辦理簽訂合同、申請領取準用證書、申請領取商標標識、交納管理費等事項。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西湖龍井作為我國傳統(tǒng)名茶,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qū)的自然因素、采摘條件和制作工藝等決定,西湖龍井協(xié)會作為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對于不符合產地、工藝、品質要求的商品上標注該商標的,有權禁止并追究其侵權責任。該案中,瑋愷茶行印有“西湖龍井”“西湖龍井”等字樣的包裝袋、禮盒、茶葉罐、包裝紙等與西湖龍井協(xié)會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愷茶行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產品來源于“西湖龍井”的指定生產地域范圍以及產品符合西湖龍井的品質要求,因此其在被控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構成對西湖龍井協(xié)會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法院判決瑋愷茶行立即停止侵犯西湖龍井協(xié)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西湖龍井協(xié)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8萬元。
一審判決后,瑋愷茶行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愷茶行認為其銷售的是散裝茶葉且并未把“西湖龍井”作為商標使用來招攬客戶,銷售茶葉本身不構成商標侵權,西湖龍井協(xié)會故意拖延起訴致使瑋愷茶行搜集證據存在困難。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再次明確瑋愷茶行雖銷售的產品系散裝茶葉,但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提供了帶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龍井”標識的包裝盒,該行為雖不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卻構成“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其未能證明被控侵權的茶葉符合“西湖龍井”的產地和品質要求,故瑋愷茶行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另外,作為規(guī)范的經營者,如果瑋愷茶行銷售的確系“西湖龍井”茶葉,其在向上家購買時即應取得相關證明,而不是在發(fā)生糾紛后再去尋找證據。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通訊員 陳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