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兩家公司屢次發生知識產權爭議,既有著作權糾紛,又有商標權爭議,還涉及不正當競爭等。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這與兩家公司相似的商業模式、相近的業務領域和相同的受眾群體等因素不無關系。通過知識產權訴訟,企業既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市場份額,又能給競爭對手沉重一擊,這已是當今很多企業采取的常用策略。
同花順:
對方侵犯自己權益
同花順在公告中稱,其是“同花順”文字商標的合法權利人,該商標已被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此外,同花順是“同花順”與“同花順HD ”兩款炒股軟件的開發者及實際運營人,公司因兩款軟件的成功運營在業界受到普遍好評。萬得資訊旗下萬得投資公司與萬得信息公司在明知“同花順”為同花順的商標和企業名稱情況下,仍在蘋果公司的應用商店APP Store中將“同花順”設置為“萬得股票”軟件的搜索關鍵詞,推廣宣傳其軟件產品。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
據此,同花順請求法院判令萬得資訊立即停止將“同花順”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30萬元。
記者通過同花順官方網站提供的電話,多次聯系同花順進行采訪。但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萬得資訊:
他人打壓競爭對手
對于同花順的說法,萬得資訊并不認可,該公司總裁助理孫駿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萬得資訊沒有將‘同花順’設置為搜索關鍵詞。之所以在蘋果公司APP Store中搜索‘同花順’會出現萬得資訊,是由于蘋果公司對APP Store的搜索規則進行了更新,在新的規則下,搜索‘萬得資訊’同樣會出現同花順以及其他同類產品。”
孫駿介紹,兩家公司在兩年前因設置搜索關鍵詞發生過多起糾紛,較為典型的有兩起。第一起是2014年12月,同花順在杭州中院起訴萬得資訊在百度搜索中推廣萬得資訊手機APP時,使用了“同花順”,涉嫌構成對同花順商標權的侵犯,法院在一審和二審中均認定原告勝訴。第二起是2015年5月,萬得資訊在杭州中院訴同花順在蘋果APP Store搜索推廣中使用了‘萬得’,構成對萬得資訊商標權的侵犯及不正當競爭。法院在一審和二審中均認定萬得資訊勝訴。“有先例在前,萬得資訊怎么會因同一個事由而給自己再惹麻煩呢?”孫駿表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兩家公司之所以屢次發生知識產權爭議,根本原因是同花順在2010年推出了一款在萬得資訊看來涉嫌抄襲的軟件產品。“當年,我們發現,同花順針對機構用戶推出的客戶端產品,在功能、數據結構、界面上等都與萬得資訊的產品如出一轍。在溝通無果后,我們于2012年11月將其告上法庭,索賠約9000萬元。由于證據材料太多,且經過多次證據質證,因此,該案至今未開庭。之后幾年發生的糾紛大多是因此案引起。”孫駿表示。
專家:
塑造公平競爭環境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判決。不過,記者注意到,將其他公司的企業名稱、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等商業標識,設為自己公司的網絡搜索關鍵詞,由此引發的爭議并不罕見,且案由大多為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要對此類糾紛有較為全面的認識,有必要了解商標侵權的情形。“比如,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且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樣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且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構成不正當競爭。”王太平表示,相關權利方可以根據這些情形初步判斷商標是否被侵權。
對于將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作為關鍵詞檢索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權利人又該如何維權?王太平認為,在非競價排名的純粹信息搜索服務中,搜索引擎不會受到第三方的控制,但搜索結果卻可能因第三方品牌方的某些設置出現很大差異。比如,第三方品牌方會采用不同的名稱、設置不同的搜索關鍵詞,甚至通過推廣影響其應用的搜索排名,尤其是將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作為關鍵詞檢索時,則會涉嫌違反商標法。“至于是否會構成商標侵權,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標志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商標的顯著性程度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王太平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同時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權。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企業發展的核心資源。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做法,實際是冒著被法律懲處的風險在走捷徑。要回歸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僅需要企業秉持最基本的互不侵犯原則行事,更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并對侵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王太平建議。(本報記者 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