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福瑞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瑞股份)與無錫海斯凱爾醫學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海斯凱爾)的知識產權糾紛案再度升級(本報于2016年2月17日第7版曾作相關報道)。
5月30日,福瑞股份發布公告稱,海斯凱爾起訴福瑞股份及子公司上海回波醫療器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回波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案有了最新進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針對海斯凱爾的系列訴訟主張,法院判定回波公司及福瑞股份的3項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駁回了海斯凱爾的其他10項訴訟主張。
法院一審有果
福瑞股份與海斯凱爾的訴訟由來已久,從2014年至今,兩家公司已發生多次訴訟糾紛,起因是福瑞股份認為海斯凱爾的FibroTouch產品侵犯了其自主研發的肝纖維化無創診斷儀器FibroScan的專利權。
2014年11月,海斯凱爾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福瑞股份和回波公司訴上法庭,認為其授權律師事務所向海斯凱爾的數家經銷商及購買或準備購買其產品的醫院發送律師函,并散發告知函,構成商業詆毀、虛假宣傳;回波公司錄制的“FibroTouch(無錫海斯凱爾)探頭對著空氣能測出肝臟硬度和重度脂肪肝”視頻損害了海斯凱爾的企業形象和商品聲譽;福瑞股份兩次在“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發表了損害海斯凱爾商業信譽的言論,構成商業詆毀、虛假宣傳。此外,海斯凱爾還要求福瑞股份和回波公司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600萬元。
對于海斯凱爾的指控,福瑞股份辯稱,回波公司發現海斯凱爾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且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采取維權行動后,才委托律師向涉嫌侵權的醫院和經銷商發送律師函,并未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不構成商業詆毀和虛假宣傳,且回波公司并未指使員工假扮患者拍攝假視頻資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回波公司發送的律師函、告知函的部分內容并非虛假事實,但回波公司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的行為,系以不正當方式破壞了海斯凱爾的競爭優勢;針對涉案視頻,法院認為海斯凱爾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視頻與回波公司存在關聯,因此對于海斯凱爾的該項請求不予確認;福瑞股份于2014年3月19日在“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上的發言不構成商業詆毀或虛假宣傳,于2014年5月18日的發言構成商業詆毀。此外,法院對于海斯凱爾提出的賠禮道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萬元。
紛爭仍將繼續
事實上,海斯凱爾針對福瑞股份和回波公司的此次訴訟,是對福瑞股份于2014年9月起訴海斯凱爾不正當競爭的回應。
2014年9月,福瑞股份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海斯凱爾訴上法庭。2016年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海斯凱爾在產品宣傳中采用“第三代瞬時彈性成像技術”“全球首臺無創肝纖維化檢測儀”等存在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5月27日,海斯凱爾在其官方網站首頁刊登了消除影響聲明。
對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福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將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瑞股份總經理林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福瑞股份在已經向法院提起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的背景下,向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特定對象發送律師函,是自力救濟的積極體現,但該行為被法院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因此,福瑞股份將提起上訴。
對于林欣的上述觀點,福瑞股份代理律師方梅作了進一步補充,她介紹,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當事人發送侵權警告,應視為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和環節,屬于自力救濟行為。涉案律師函及告知函對福瑞股份產品權利名稱、涉嫌侵權產品名稱、涉嫌侵權行為等進行了披露,針對海斯凱爾的行為及產品,也使用了“涉嫌侵權”“涉嫌侵權產品”“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等用語,并明確告知起訴事實,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今后,福瑞股份希望社會能夠形成一個合法有序、公平的競爭環境,福瑞股份也將一如既往地采取措施,積極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林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海斯凱爾創始人邵金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判決回波公司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系以不正當方式破壞了海斯凱爾的競爭優勢;福瑞股份在‘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上對投資者問題的部分回復系對海斯凱爾的否定性評價,構成商業詆毀,我認為上述判決支持了海斯凱爾的主要訴求。”
針對海斯凱爾與福瑞股份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邵金華強調:“我們希望市場能夠回歸良性競爭,企業將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品質,從而不斷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本報記者 馮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