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大部分的試用版軟件和部分正式版軟件,在使用期限上都是有限制的,換言之,在期限內使用軟件視為獲得版權人的許可,而超出期限就會涉嫌侵權。而這個劃分侵權與否的時間界限,就規定在《用戶協議》的條款之中。因此,計算機用戶在安裝軟件特別是試用版軟件時,要留心《用戶協議》中關于授權使用期限的約定,否則,就會構成對《用戶協議》的違約以及對版權人版權的侵犯,而版權人則可以在違約和侵權訴由中擇一起訴。實踐中,有的版權人已經掌握了遠程偵測技術來檢查使用自己軟件的用戶是否超出許可期限,例如,在“磊若公司訴華美整形醫院案”中,原告就使用了計算機telnet命令的方式進行侵權監測。
其次,大部分的試用版軟件和正式版軟件,在使用方式和范圍上同樣是有限制的,例如,如果試用版軟件中有這樣的條款“本軟件在試用期限內不得用于商業目的”,那么,如果安裝該軟件的用戶在試用期內用軟件設計產品并對外銷售,就會涉嫌違反這一條款,構成對《用戶協議》的違約和對版權人版權的侵犯,版權人同樣可以提出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值得補充的是,對于一些計算機用戶通過合法途徑購入的商業正版軟件,其購買目的是為了商業用途,如果軟件的《用戶協議》對于用戶的商業使用方式進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方正倩體字體著作權侵權案”中,盡管方正公司主張其軟件的用戶許可協議中規定涉案字庫產品只限于個人或非商業性使用,對字庫產品中具體單字的商業性再使用應另行取得方正公司授權,但二審法院認為,如果購買者基于購買行為而對字庫單字的權利行使方式產生合理期待,如不實施這一合理期待的行為,將會導致這一購買行為對于購買者不具有實質價值,則此種情況下,對該載體的購買行為即可視為購買者同時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該知識產權的默示許可,購買者不需在購買行為之外另行獲得許可。購買者對于漢字字庫產品中具體單字的利用通常不僅限于電腦屏幕上的顯示行為,還會包括將其進行后續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如將編輯的文件進行公開展示,將廣告設計結果許可廣告客戶進行后續再利用等)。因此,在權利人無明確、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況下,上述行為均屬于購買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為,應視為經過權利人的默示許可。
另外,對于大部分的試用版軟件和正式版軟件,如果在用戶協議中沒有明示“用戶可以免費復制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類似條款,則用戶不得復制相應的軟件多份無償或者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以試用版軟件為例,盡管用戶往往是從權利人的網站上免費下載所得,但用戶卻不能將軟件復制到自己的網站服務器上并再向他人提供同樣的軟件下載服務,因為這侵犯了該軟件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樣,用戶也不能將軟件刻錄到光盤等介質上對外銷售,這會侵犯該軟件的復制權和發行權。 (作者:袁博,上海市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