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分析了網站、微博、微信、移動應用商店等渠道傳播文字作品的經營模式,歸納總結了類型化案件的裁判方法,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應對舉措。
對于微博與微信內容發布者與轉發者的法律責任,報告認為,通過微博或微信公眾號傳播文字作品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發布者應對其發布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如其發布的文字作品系侵權作品,則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轉發者,用戶通過點擊微博上的轉發按鈕進行轉發,在轉發過程中并未生成新的復制件,并不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的侵犯。至于轉發微博內容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目前對該問題仍存在爭議,但如果轉發微博的目的并不在于傳播被轉發微博內含有的作品,而是為了對被轉發的微博內容發表評論意見,使評論更具針對性,則該轉發行為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記者劉 仁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