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總統在發表簽署法案的講話表示,美國在全球經濟中的最大優勢之一是創新,創新是美國為世界提供了新的服務、新的商品、新的工業產品、新的技術。但他同時認為,一些競爭對手沒有與美國進行公平競爭,而是試圖從美國公司竊取這些商業機密。這就意味著美國的公民將會失去工作,失去美國市場,甚至失去美國在創新領域的領導權。此外,奧巴馬還表示,希望國會能通過《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繼續為保護商業秘密做出努力,使美國能和其他TPP成員國一起,打擊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美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發展歷程
1979年前,美國各州主要通過普通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被害人只能在各州提起訴訟。而各州在各自先例中確立的關于商業秘密認定標準、舉證責任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對于跨州進行商業活動的主體而言,相同案件在不同州法院審理結果可能大相徑庭,涉案當事人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難以預測。1979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發布《統一商業秘密法》,試圖在學理上對各州立法進行示范,統一各州關于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但其作為示范文本并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各州在司法實踐中的判案標準仍千差萬別。1996年美國總統簽署《經濟間諜法》,第一次將侵犯商業秘密規定為聯邦刑事犯罪,并將保護范圍擴展到美國域外。但該法律內容僅限于刑事領域,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救濟仍存在諸多限制。基于此,美國共和黨與民主黨于2016年共同提交DTSA,以求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2016年4月4日,美國參議院以87比0一致通過DTSA。2016年4月27日,美國眾議院以410比2通過了DTSA。2016年5月1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DTSA。
二、《保護商業法案》的亮點
DTSA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統一的聯邦制定法來協調商業秘密法,形成更加可預測的全國范圍內的案例法,訴訟人可以通過聯邦法院來解決其糾紛。但該法案并未排除州法的繼續適用。與版權和專利不同的是,版權和專利是在美國《憲法》中明確提到的,而聯邦商業秘密法的授權則來自憲法中的“商業條款”。和聯邦《蘭哈姆法》一樣,DTSA會與州商業秘密法共存。
1.賦予受害者訴訟法院的雙重選擇
DTSA第二條規定,若與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秘密在州際或涉外商事中正被使用或將被使用,商業秘密所有人可針對侵犯該商業秘密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本法案首次賦予聯邦法院對于竊取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權,而在此前,盜竊商業秘密案件僅能通過各州法院進行審理。但DTSA在賦予聯邦法院針對此類案件管轄權的同時,也規定其法律效力并不優先于現行各州相關法律的效力。這意味著,盜取商業秘密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選擇向州法院或者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如上所述,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在美國各州存在差異,跨州活動的被害人需要在多個州分別提起訴訟并可能面臨不同的審判結果,給商事主體維護自身利益帶來極大困難,這也是DTSA出臺的主要動因之一。DTSA通過賦予聯邦法院針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使得受害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聯邦法院獲得全美國范圍的救濟。從立法政策角度看,DTSA也有望通過聯邦立法為起訴侵害商業秘密案件和獲取民事救濟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顯然這將有助于美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的統一,提高商業秘密保護的穩定性、預見性,便于企業制定自己的商業秘密保護策略。
2.單方申請扣押財產
DTSA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時,聯邦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的單方申請發布扣押財產的命令,這也是本法案中較為重要且存在爭議的一部分。
依照DTSA規定,當事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正在或將要被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侵犯等情形存在,法院就有權作出扣押財產的決定。并且扣押財產程序可以在不通知被扣押財產所有人的情況下進行。這引發了人們對于DTSA的規定是否侵犯了程序正義以及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擔憂。支持者指出美國《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也都賦予法院扣留假冒產品與侵權相關文件的權力,既然這些條款符合憲法規定,DTSA對扣押財產的規定也應當是合憲的。
在司法實踐中,竊取商業秘密類案件事實復雜,舉證困難,在認定爭議信息能否成為商業秘密而獲得保護的問題上,判斷標準比較模糊,存在灰色地帶。令人擔憂的是,DTSA關于扣押財產的規定可能導致市場競爭主體利用這一程序,將普通信息包裝為商業秘密,惡意申請扣押競爭對手財產,謀取競爭優勢。為避免商事主體利用扣押程序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DTSA對于扣押程序規定了嚴格限制,包括將扣押范圍控制在最低限度內,保護扣押財產不被泄漏以及盡快安排聽證程序等,意圖從多方面限制申請人的權利,規范法院發布扣押財產命令的程序,達到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濟的權利以及被告人與第三人合法權利間的平衡。
3.加大救濟力度
DTSA還確立了禁令救濟制度,規定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及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損失、不當得利以及許可付費損失的先后順序確定。在故意或惡意侵害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法院可判決被告按前述賠償額兩倍以內的數額支付懲罰性賠償。
DTSA也提高了竊取商業秘密案件賠償數額的上限,將《經濟間諜法》規定的“500萬美元”改為“500萬美元或被侵害的商業秘密的三倍價值中較大的數額,該商業秘密的價值包括研發機構為避免商業秘密被檢索、研發以及其他復制行為所產生的成本”。由于商業秘密本身無形性的特征使得被害人對于賠償數額的舉證十分困難,當事人真正的損失難以得到救濟,DTSA提高法定賠償金額上限將更有助于被害人的損失獲得充分救濟。
針對前述財產扣押程序,若扣押財產申請被認定為惡意申請,DTSA為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救濟:若被告能夠證明原告提起的是惡意訴訟、惡意申請或其商業秘密被故意或惡意侵害,法院應判決給予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以彌補損失。
4.涉外案件定期報告
DTSA第四條規定,司法部應當針對美國境外侵害美國商業秘密的案件情況,包括被盜地域及范圍、是否存在資助情況及資助程度等進行追蹤,經與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等機構磋商后定期向參、眾兩議院提交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可見DTSA不僅局限于域內商業秘密的保護,它還試圖使美國的商業秘密能夠獲得全球范圍內的保護。
此外,DTSA對商業秘密在案件審理期間的保護也作出規定,允許當事人請求加密,即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扣押財產采取加密措施,在禁令執行過程中規定法院采取合理保護措施,避免其信息為公眾所知。DTSA還對“侵占”、“不合理方式”等法律術語進行解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界定,特別將反向工程、獨立研發等合法研發行為排除在外。
三、《保護商業秘密法案》的影響
當前,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工具之一。美國DTSA的順利通過,對于世界范圍內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制定會產生一定的示范效應。值得注意的是,隨著DTSA的通過并實施,產品出口到美國的中國企業將需要更為謹慎。
對于中國而言,與專利、著作權與商標的專門立法保護相比,商業秘密主要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在企業可以憑借商業秘密獲得巨大競爭優勢時,商業秘密的獨立立法價值愈顯重要。美國針對商業秘密的專門立法,其中包括增設訴訟途徑、設置扣押財產、規定懲罰性賠償等救濟方式,以主動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擴展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其努力與方法值得中國借鑒。